能.源.效.率.基.準

電視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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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104年4月28日公告修訂,104年8月1日生效(108年7月1日停止適用)
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405003751號
104年4月28日公告修訂,104年8月1日生效,108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申請電視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耗用基準及測試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一四三三六-一或一四四0八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電視機。
(二)試驗條件與方法,應依附錄規定。
(三)能源耗用基準:
1、不具備自動亮度控制(Automatic Brightness Control,以下簡稱ABC)省電功能之電視機,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2、具備ABC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之電視機,關閉ABC省電功能時,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不能關閉者,亦同。
3、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四)測試報告應記錄下列數值:
1、不具備ABC省電功能之電視機,應記錄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2、具備ABC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之電視機,應記錄關閉與開啟ABC省電功能之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但不能關閉者,僅記錄開啟ABC省電功能之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3、待機-被動模式及待機-主動低位準(Standby-Active,Low)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二、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開機模式及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附表
平均耗電模式 能源耗用基準(瓦,W)
開機模式 85×tanh(0.00085×(0.155×A-140)+0.052)+11.99
待機-被動模式 0.50
備註:參數說明:A:可視螢幕面積,單位:平方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