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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公告修訂「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並自108年7月1日生效
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 10705015390號
107年9月18日公告,108年7月1日施行

一、申請電視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耗用基準及測試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62087-3「影音及其相關設備-消耗功率測定-第3部:電視機組」所定義之產品,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電視機。
(二)試驗條件與方法:依據CNS 62087-3規定進行開機(平均)模式消耗功率及CNS 62301規定進行待機模式消耗功率量測。
1. 量測開機模式消耗功率時,選用播放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Dynamic broadcast-content video signal)進行測試。
2. 量測輝度峰值比時,選用播放三條紋視訊信號(three bar video signal)進行測試。
3. 具備自動亮度控制(ABC)功能且開機預設為啟用(enable)者,其開機模式消耗功率分別以100 lx, 35 lx, 12 lx, 3 lx照度條件進行測試,並各依25%加權指數計算電視機組之開機模式消耗功率。
4. 試驗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及峰值輝度比,無自動亮度控制(Automatic Brightness Control, ABC)或有自動亮度控制但出廠預設為停用之電視機者,須於ABC功能停用下進行測試,有自動亮度控制且出廠預設為啟用之電視機者,須於ABC功能啟用下進行測試。
(三)能源耗用基準:
1. 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經四捨五入後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其實測值不得高於附表之電視機能源耗用基準。
2. 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經四捨五入後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其實測值不得高於附表之電視機能源耗用基準。
3. 出廠預設峰值輝度比經四捨五入後應計算至整數位,其實測值不得低於附表之電視機能源耗用基準。
二、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開機模式及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附表:
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
平均消耗功率(W) 能源耗用基準公式
開機模式
(W)
r≦2.0736 (0.9)4×[198× tanh(0.000065×A–0.0515)+14]
r>2.0736 (0.9)3×[198× tanh(0.000065×A–0.0515)+14]
待機模式(W) 0.50
出廠預設峰值輝度比 ≧65% 最亮模式輝度值<350cd/m2
- 最亮模式輝度值≧350cd/m2時,
預設模式輝度值應≧228cd/m2

註:1. A為可視螢幕面積,以平方公分(cm2)表示。 2. r為螢幕解析度,以百萬像素表示(MP, Mega Pi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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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令.pdf
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效基準.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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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104年4月28日公告修訂,104年8月1日生效(108年7月1日停止適用)
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405003751號
104年4月28日公告修訂,104年8月1日生效,108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申請電視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耗用基準及測試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一四三三六-一或一四四0八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電視機。
(二)試驗條件與方法,應依附錄規定。
(三)能源耗用基準:
1、不具備自動亮度控制(Automatic Brightness Control,以下簡稱ABC)省電功能之電視機,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2、具備ABC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之電視機,關閉ABC省電功能時,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不能關閉者,亦同。
3、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四)測試報告應記錄下列數值:
1、不具備ABC省電功能之電視機,應記錄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2、具備ABC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之電視機,應記錄關閉與開啟ABC省電功能之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但不能關閉者,僅記錄開啟ABC省電功能之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3、待機-被動模式及待機-主動低位準(Standby-Active,Low)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二、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開機模式及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附表
平均耗電模式 能源耗用基準(瓦,W)
開機模式 85×tanh(0.00085×(0.155×A-140)+0.052)+11.99
待機-被動模式 0.50
備註:參數說明:A:可視螢幕面積,單位:平方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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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令.pdf
附錄.docx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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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101年12月13日公告修訂生效(104年8月1日停止適用 )
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105001721號
101年12月13日公告,即日起生效

一、電視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及方法與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產品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6-1或CNS 14408規範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電視機。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及方法:耗能測試須符合能源之星對電視機之要求事項(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Televisions–Test Method Rev. Aug-2010)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測試,並計算消耗功率。
(三)電視機能源耗用基準:
1、電視機能源耗用實測值不得高於下列基準值:
耗電模式 平均消耗功率(瓦,W)
開機模式 0.0127× A+8.635
待機模式 0.5
註:A為可視螢幕面積,以平方公分表示。
2、若出廠具自動亮度控制(Automatic Brightness Control;縮寫ABC)功能而不能關掉者,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依Pon=(0.55×Po)+(0.45×PABC)計算,其中Po係在周圍照度300 lux環境下量測之平均消耗功率,PABC係在周圍照度0 lux環境下量測之平均消耗功率。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耗用值(瓦,W)。
(四)產品能源耗用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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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令-電視機.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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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101年12月13日停止適用)
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
能技字第09804023990號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公告修正,99年1月1日起實施,101年12月13日停止適用

一、電視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及方法與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產品需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408規範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電視機。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及方法 電視機耗能測試需符合美國能源之星計畫之電視機資格準則第三版(Eligibility Criteria Version 3.0)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測試,並計算消耗功率,其中開啟模式(On Mode)依IEC 62087 Ed. 2.0進行測試,待機模式(Standby Mode)依IEC 62301 Ed 1.0進行測試。
(三)電視機能源耗用基準 電視機能源耗用實測值不得高於下列基準值: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耗用值(W)。
(四)產品能源耗用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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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修訂-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pdf
能源局令-修正「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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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4年11月17日公告修訂即日起實施(99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電視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404015920號令
94年11月17日公告修訂即日起實施,99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電視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產品需符合 CNS 14466 國家標準之規定,並依IEC 62301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被動待機模式(Passive Standby Power Mode)待機電力之測試,其實測值需符合下列基準:
產品類別
待機電力(W)

陰極射線管型電視(CRT TV) 

<=2.0 
液晶電視(LCD TV) 
<=2.4
電漿電視(PDP TV) 
<=3.2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於被動待機模式之待機電力(W)與使用模式下之耗電量。  
(四)產品之實測待機電力,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即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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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能源局修正電視機公告附件.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4: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