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 10705015400號
107年9月18日公告,108年7月1日施行
一、申請顯示器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耗用基準及測試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標準(以下簡稱CNS)62087-3「影音及其相關設備-消耗功率測定-第3部:電視機組」所定義之產品,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顯示器。
(二)試驗條件與方法: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分以上之顯示器,將依據CNS 62087-3規定進行開機(平均)模式消耗功率及CNS 62301規定進行待機模式消耗功率量測。
(1) 量測開機模式消耗功率時,選用播放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Dynamic broadcast-content video signal)進行測試。
(2) 量測輝度峰值比時,選用播放三條紋視訊信號(three bar video signal) 進行測試。
(3) 具備自動亮度控制(ABC)功能且開機預設為啟用(enable)者,其開機模式消耗功率分別以100 lx, 35 lx, 12 lx, 3 lx照度條件進行測試,並各依25%加權指數計算顯示器之開機模式消耗功率。
(4) 試驗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及峰值輝度比,無自動亮度控制(Automatic Brightness Control, ABC)或有自動亮度控制但出廠預設為停用之顯示器者,須於ABC功能停用下進行測試,有自動亮度控制且出廠預設為啟用之顯示器者,須於ABC功能啟用下進行測試。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76.2公分之顯示器,應依附錄一規定測試。
(三)能源耗用基準: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分以上之顯示器:
(1) 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經四捨五入後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其實測值不得高於附表一之顯示器能源耗用基準。
(2) 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經四捨五入後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其實測值不得高於附表一之顯示器能源耗用基準。
(3) 出廠預設峰值輝度比經四捨五入後應計算至整數位,其實測值不得低於附表一之顯示器能源耗用基準。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未滿76.2公分之顯示器:
(1) 不具備ABC省電功能者,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經四捨五入後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2) 具備ABC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者,關閉ABC省電功能時,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不能關閉者,ABC功能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PABC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3) 睡眠模式及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二、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顯示器為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分以上時,產品型錄上應標示其開機模式及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四)顯示器為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76.2公分時,產品型錄上應標示其開機模式、睡眠模式及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附表一:
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 |
平均消耗功率(W) |
能源耗用基準公式 |
開機模式
(W) |
r≦2.0736 |
(0.9)4×[198× tanh(0.000065×A–0.0515)+14] |
r>2.0736 |
(0.9)3×[198× tanh(0.000065×A–0.0515)+14] |
待機模式(W) |
0.50 |
出廠預設峰值輝度比 |
≧65% |
最亮模式輝度值<350cd/m2時 |
- |
最亮模式輝度值≧350cd/m2時,
預設模式輝度值應≧228cd/m2 |
註:1. A為可視螢幕面積,以平方公分(cm
2)表示。 2. r為螢幕解析度,以百萬像素表示(MP, Mega Pixels)。
附表二:
平均耗電模式 |
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
d(公分,cm) |
能源耗用基準(瓦,W) |
開機模式 |
d<30.48 |
(4.2×r)+(0.0054×A)+2.100 |
30.48≦d<43.18 |
(4.2×r)+(0.0011×A)+3.850 |
43.18≦d<58.4 |
(4.2×r)+(0.0027×A)+2.590 |
58.42≦d<63.50 |
(4.2×r)+(0.0065×A)-2.800 |
63.50≦d<76.20 |
(4.2×r)+(0.0109×A)-10.150 |
睡眠模式 |
0.50 |
關機模式 |
0.50 |
備註:
參數說明:
一、A:可視螢幕面積,單位:平方公分。
二、r:螢幕解析度,單位:百萬像素(MP Mega Pixels)。
三、d: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單位:公分。
附錄一
一、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62087-3測試,其測試環境設定:
(一)環境溫度:23℃±5℃。
(二)相對濕度:10%~80%。
(三)暗室條件:顯示器在關機模式下,量測螢幕之照度應小於或等於1.0 lux。若無關機模式時,則應拔除電源線後測定其螢幕照度。
(四)正面的四個角應與垂直參考面(牆面)等距,正面底部的兩個角應與水平參考面(地面)等距。
(五)開啟ABC省電功能之光源配置:
1.測試光源為標準頻譜泛光反射鹵素燈泡。
2.燈泡與顯示器的周圍光度感知器之間不得有障礙物。
3.燈泡中心點與周圍光度感知器中點之距離為152.4公分,並在同一直線上。
4.燈泡中心點距離地面之高度,應與周圍光度感知器中心點距離地面之高度相等。
5.測試房間之任一表面(地面、天花板、牆面)應距離周圍光度感知器中心點60.96公分以上。
二、組態設定:
(一)開機初始化設定有「強制選單」者,應依「Standard」或「Home」設定測試。若無上述設定存在時,依廠商建議設定值進行測試並註明於報告中。若無「強制選單」者,依預設值測試。
(二)不得安裝部署點(Point of Deployment,POD)模組。
(三)具多重睡眠模式者,應針對各睡眠模式測定並記錄。
(四)週邊及網路連接:
1.外部週邊裝置(滑鼠、鍵盤、外接硬碟機等)不得連接於USB連接埠或顯示器之其他之數據連接埠。
2.支援ENERGY STAR Eligibility Criteria Version 7.1第5.2節(Conditions for Power Measurements)所定義之橋接方式者,則應依下列優先順序選定一種橋接至顯示器及主機裝置,測試期間維持不變。 (1)Thunderbolt。 (2)USB。 (3)Firewire (IEEE 1394)。 (4)其他。
3.具備網路連接功能者,測試期間應與網路保持有效連接。具多種網路連接功能者,依下列優先順序選定一種進行連接: (1)WiFi (IEEE 802.11- 2007 )。 (2)Ethernet (IEEE 802.3)。若顯示器支援Energy Efficient Ethernet (IEEE 802.3az-2010),應連接支援IEEE 802.3az 的裝置。 (3)Thunderbolt。 (4)USB。 (5)Firewire(IEEE 1394)。 (6)其他。
(五)對於ENERGY STAR Eligibility Criteria Version 7.1規範書或測試方法未特別明定之內建喇叭及其他產品功能,應依出廠電源設定值進行配置。
(六)具備快閃記憶卡、智慧卡讀卡機、攝影機介面、PictBridge、Occupancy Sensor等功能時,應記錄於測試報告中。
(七)具多重信號介面,則應依下列順序測試其可用介面: 1.Thunderbolt。 2.DisplayPort。 3.HDMI。 4.DVI。 5.VGA。 6.其他數位介面。 7.其他類比介面。
(八)Occupancy Sensor之啟用: 1.暖機、穩定、亮度測試及開機模式測試期間,顯示器應防止顯示器進入低功率狀態,可安排人員位於Occupancy Sensor的感應距離內。 2.睡眠模式及關機模式測試期間,應避免顯示器進入較高功率狀態。
(九)解析度及螢幕更新頻率: 1.像素格式應使用預設值。 2.除產品使用手冊另有規定,顯示器的螢幕更新頻率應設定為60 Hz。
三、亮度測試:
(一)播放「2011 video content_BD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20分鐘暖機。
(二)暖機後立即在暗室條件下進行亮度測試。
(三)應以測光裝置(Light Measuring Device,以下簡稱LMD)垂直於顯示器螢幕中心點量測,並將LMD盡量貼近螢幕或涵蓋至少500個像素,LMD相對於顯示器螢幕的位置,在測試期間應維持不變。
(四)具有ABC省電功能者,應將ABC省電功能關閉再進行亮度測試。若無法關閉ABC省電功能者,則應將300 lux以上強度的光線直接照射在周圍光度感知器上,再與顯示器螢幕中心點垂直的角度測試亮度。
(五)確認顯示器亮度為預設模式或「Home」模式之設定。
(六)播放視訊信號設定:
1.依CNS 62087-2第4.2.2.1節調整影像模式為三色條視訊信號。
2.無法以前述信號測試者,應以VESA FPDM2 L80於產品支援最大解析度下進行測試。
3.撥放測試視訊信號至少10分鐘使顯示器亮度穩定。亮度測試值若在60秒後穩定度達2%範圍內,則可縮短10分鐘穩定期。
(七)測定並記錄預設模式或「Home」模式下的亮度。
(八)將顯示器之亮度及對比調整至最大值,並量測與記錄最大亮度。
(九)記錄廠商所提報的最大亮度。
四、開機模式測試程序:
(一)不具備ABC省電功能或可將其關閉者:
1.亮度測試後,調整顯示器螢幕亮度,使螢幕亮度達200cd/m2。若無法調整亮度至200cd/m2,則應調整到最接近的亮度,並記錄於測試報告中,但不得調整對比。
2.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應依 CNS 62087-3第6.1.2節之要求進行測試。
3.無法撥放「IEC 62087:2011 video content_BD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者,應依下列方式測試:
(1)顯示VESA FPDM2, A112-2F, SET01K 測試畫面。
(2)確認輸入信號層次符合VESA Video Signal Standard (VSIS) Rev.2.0。
(3)顯示VESA FPDM2, A112-2H, L80 測試畫面。
(4)確認LMD測試範圍全部落在測試畫面之白色區域內。
(5)調整亮度,直到螢幕白色區域的亮度達200cd/m2。
(6)記錄螢幕亮度。
(7)撥放「IEC 62087:2011 video content_BD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量測 10 分鐘之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記錄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及總畫素格式。
(二)開啟ABC省電功能:
1.撥放「IEC 62087:2011 video content_BD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量測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產品不支援「IEC 62087:2011 video content_BD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者,應依下列步驟測試。
(1)顯示VESA FPDM2, A112-2F, SET01K 測試畫面。
(2)確認輸入信號層次符合VESA Video Signal Standard (VSIS) Rev.2.0。
(3)顯示VESA FPDM2, A112-2H, L80 測試畫面。
2.重複撥放3次「IEC 62087:2011 video content_BD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每一次10分鐘,使顯示器於30分鐘穩定。
3.將測試用燈泡光線照度輸出分別設定為10 lux與300 lux,置於在周圍光度感知器表面。
4.播放「IEC 62087:2011 video content_BD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10分鐘,分別量測10 lux與300 lux時之消耗功率 P10與P300。
5.計算ABC功能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PABC=0.8×P300+0.2×P10。
6.關閉ABC省電功能後,依照不具備ABC省電功能之測試程序測定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若無法關閉ABC,則依下列步驟測試:
(1)若可將螢幕亮度依照前述設定為固定值,以 300 lux以上之光線直接射入周圍光度感知器,以測試產品的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2)若螢幕亮度無法依照前述設定為固定值,以300 lux以上之光線直接射入周圍光度感知器,於不調整螢幕亮度之情形下,測試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三)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W)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五、睡眠模式功耗量測:
(一)應依 CNS 62301:2011第5節測試睡眠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二)進行睡眠模式測試時,應將顯示器連接主機。且依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Computers Version 6.1電腦規範定義電腦主機的睡眠模式。
(三)具多個可手動選擇的睡眠模式者,或以多種方式進入睡眠模式,則各個睡眠模式皆應進行量測及記錄。
(四)可自動轉換各種睡眠模式者,則量測時間應足夠涵蓋各種睡眠模式,以獲得平均值。測量方式應符合IEC 62301第5.3節所訂之需求(例如穩定度、測量期間等)。
六、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量測:
(一)具關機模式者,於睡眠模式測試結束後,應以最方便使用的電源開關進入關機模式。
(二)依CNS 62301第5節測試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且記錄關機模式所需的調整及事件順序。
(三)測試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時,可忽略任何輸入同步信號檢查循環。
(四)對於無實體電源開關之產品,應於將顯示器連接主機後,以關閉主機進行量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