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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公告修訂「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107年9月18日公告,108年7月1日施行
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 10705015400號
107年9月18日公告,108年7月1日施行

一、申請顯示器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耗用基準及測試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標準(以下簡稱CNS)62087-3「影音及其相關設備-消耗功率測定-第3部:電視機組」所定義之產品,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顯示器。
(二)試驗條件與方法: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分以上之顯示器,將依據CNS 62087-3規定進行開機(平均)模式消耗功率及CNS 62301規定進行待機模式消耗功率量測。
(1) 量測開機模式消耗功率時,選用播放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Dynamic broadcast-content video signal)進行測試。
(2) 量測輝度峰值比時,選用播放三條紋視訊信號(three bar video signal) 進行測試。
(3) 具備自動亮度控制(ABC)功能且開機預設為啟用(enable)者,其開機模式消耗功率分別以100 lx, 35 lx, 12 lx, 3 lx照度條件進行測試,並各依25%加權指數計算顯示器之開機模式消耗功率。
(4) 試驗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及峰值輝度比,無自動亮度控制(Automatic Brightness Control, ABC)或有自動亮度控制但出廠預設為停用之顯示器者,須於ABC功能停用下進行測試,有自動亮度控制且出廠預設為啟用之顯示器者,須於ABC功能啟用下進行測試。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76.2公分之顯示器,應依附錄一規定測試。
(三)能源耗用基準: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分以上之顯示器:
(1) 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經四捨五入後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其實測值不得高於附表一之顯示器能源耗用基準。
(2) 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經四捨五入後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其實測值不得高於附表一之顯示器能源耗用基準。
(3) 出廠預設峰值輝度比經四捨五入後應計算至整數位,其實測值不得低於附表一之顯示器能源耗用基準。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未滿76.2公分之顯示器:
(1) 不具備ABC省電功能者,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經四捨五入後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2) 具備ABC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者,關閉ABC省電功能時,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不能關閉者,ABC功能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PABC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3) 睡眠模式及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二、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顯示器為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分以上時,產品型錄上應標示其開機模式及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四)顯示器為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76.2公分時,產品型錄上應標示其開機模式、睡眠模式及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附表一:
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
平均消耗功率(W) 能源耗用基準公式
開機模式
(W)
r≦2.0736 (0.9)4×[198× tanh(0.000065×A–0.0515)+14]
r>2.0736 (0.9)3×[198× tanh(0.000065×A–0.0515)+14]
待機模式(W) 0.50
出廠預設峰值輝度比 ≧65% 最亮模式輝度值<350cd/m2
- 最亮模式輝度值≧350cd/m2時,
預設模式輝度值應≧228cd/m2
註:1. A為可視螢幕面積,以平方公分(cm2)表示。 2. r為螢幕解析度,以百萬像素表示(MP, Mega Pixels)。
附表二:
平均耗電模式 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
d(公分,cm)
能源耗用基準(瓦,W)
開機模式 d<30.48 (4.2×r)+(0.0054×A)+2.100
30.48≦d<43.18 (4.2×r)+(0.0011×A)+3.850
43.18≦d<58.4 (4.2×r)+(0.0027×A)+2.590
58.42≦d<63.50 (4.2×r)+(0.0065×A)-2.800
63.50≦d<76.20 (4.2×r)+(0.0109×A)-10.150
睡眠模式 0.50
關機模式 0.50
備註:
參數說明:
一、A:可視螢幕面積,單位:平方公分。
二、r:螢幕解析度,單位:百萬像素(MP Mega Pixels)。
三、d: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單位:公分。

附錄一
一、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62087-3測試,其測試環境設定:
(一)環境溫度:23℃±5℃。
(二)相對濕度:10%~80%。
(三)暗室條件:顯示器在關機模式下,量測螢幕之照度應小於或等於1.0 lux。若無關機模式時,則應拔除電源線後測定其螢幕照度。
(四)正面的四個角應與垂直參考面(牆面)等距,正面底部的兩個角應與水平參考面(地面)等距。
(五)開啟ABC省電功能之光源配置:
1.測試光源為標準頻譜泛光反射鹵素燈泡。
2.燈泡與顯示器的周圍光度感知器之間不得有障礙物。
3.燈泡中心點與周圍光度感知器中點之距離為152.4公分,並在同一直線上。
4.燈泡中心點距離地面之高度,應與周圍光度感知器中心點距離地面之高度相等。
5.測試房間之任一表面(地面、天花板、牆面)應距離周圍光度感知器中心點60.96公分以上。
二、組態設定:
(一)開機初始化設定有「強制選單」者,應依「Standard」或「Home」設定測試。若無上述設定存在時,依廠商建議設定值進行測試並註明於報告中。若無「強制選單」者,依預設值測試。
(二)不得安裝部署點(Point of Deployment,POD)模組。
(三)具多重睡眠模式者,應針對各睡眠模式測定並記錄。
(四)週邊及網路連接:
1.外部週邊裝置(滑鼠、鍵盤、外接硬碟機等)不得連接於USB連接埠或顯示器之其他之數據連接埠。
2.支援ENERGY STAR Eligibility Criteria Version 7.1第5.2節(Conditions for Power Measurements)所定義之橋接方式者,則應依下列優先順序選定一種橋接至顯示器及主機裝置,測試期間維持不變。 (1)Thunderbolt。 (2)USB。 (3)Firewire (IEEE 1394)。 (4)其他。
3.具備網路連接功能者,測試期間應與網路保持有效連接。具多種網路連接功能者,依下列優先順序選定一種進行連接: (1)WiFi (IEEE 802.11- 2007 )。 (2)Ethernet (IEEE 802.3)。若顯示器支援Energy Efficient Ethernet (IEEE 802.3az-2010),應連接支援IEEE 802.3az 的裝置。 (3)Thunderbolt。 (4)USB。 (5)Firewire(IEEE 1394)。 (6)其他。
(五)對於ENERGY STAR Eligibility Criteria Version 7.1規範書或測試方法未特別明定之內建喇叭及其他產品功能,應依出廠電源設定值進行配置。
(六)具備快閃記憶卡、智慧卡讀卡機、攝影機介面、PictBridge、Occupancy Sensor等功能時,應記錄於測試報告中。
(七)具多重信號介面,則應依下列順序測試其可用介面: 1.Thunderbolt。 2.DisplayPort。 3.HDMI。 4.DVI。 5.VGA。 6.其他數位介面。 7.其他類比介面。
(八)Occupancy Sensor之啟用: 1.暖機、穩定、亮度測試及開機模式測試期間,顯示器應防止顯示器進入低功率狀態,可安排人員位於Occupancy Sensor的感應距離內。 2.睡眠模式及關機模式測試期間,應避免顯示器進入較高功率狀態。
(九)解析度及螢幕更新頻率: 1.像素格式應使用預設值。 2.除產品使用手冊另有規定,顯示器的螢幕更新頻率應設定為60 Hz。
三、亮度測試:
(一)播放「2011 video content_BD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20分鐘暖機。
(二)暖機後立即在暗室條件下進行亮度測試。
(三)應以測光裝置(Light Measuring Device,以下簡稱LMD)垂直於顯示器螢幕中心點量測,並將LMD盡量貼近螢幕或涵蓋至少500個像素,LMD相對於顯示器螢幕的位置,在測試期間應維持不變。
(四)具有ABC省電功能者,應將ABC省電功能關閉再進行亮度測試。若無法關閉ABC省電功能者,則應將300 lux以上強度的光線直接照射在周圍光度感知器上,再與顯示器螢幕中心點垂直的角度測試亮度。
(五)確認顯示器亮度為預設模式或「Home」模式之設定。
(六)播放視訊信號設定:
1.依CNS 62087-2第4.2.2.1節調整影像模式為三色條視訊信號。
2.無法以前述信號測試者,應以VESA FPDM2 L80於產品支援最大解析度下進行測試。
3.撥放測試視訊信號至少10分鐘使顯示器亮度穩定。亮度測試值若在60秒後穩定度達2%範圍內,則可縮短10分鐘穩定期。
(七)測定並記錄預設模式或「Home」模式下的亮度。
(八)將顯示器之亮度及對比調整至最大值,並量測與記錄最大亮度。
(九)記錄廠商所提報的最大亮度。
四、開機模式測試程序:
(一)不具備ABC省電功能或可將其關閉者:
1.亮度測試後,調整顯示器螢幕亮度,使螢幕亮度達200cd/m2。若無法調整亮度至200cd/m2,則應調整到最接近的亮度,並記錄於測試報告中,但不得調整對比。
2.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應依 CNS 62087-3第6.1.2節之要求進行測試。
3.無法撥放「IEC 62087:2011 video content_BD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者,應依下列方式測試:
(1)顯示VESA FPDM2, A112-2F, SET01K 測試畫面。
(2)確認輸入信號層次符合VESA Video Signal Standard (VSIS) Rev.2.0。
(3)顯示VESA FPDM2, A112-2H, L80 測試畫面。
(4)確認LMD測試範圍全部落在測試畫面之白色區域內。
(5)調整亮度,直到螢幕白色區域的亮度達200cd/m2。
(6)記錄螢幕亮度。
(7)撥放「IEC 62087:2011 video content_BD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量測 10 分鐘之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記錄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及總畫素格式。
(二)開啟ABC省電功能:
1.撥放「IEC 62087:2011 video content_BD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量測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產品不支援「IEC 62087:2011 video content_BD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者,應依下列步驟測試。
(1)顯示VESA FPDM2, A112-2F, SET01K 測試畫面。
(2)確認輸入信號層次符合VESA Video Signal Standard (VSIS) Rev.2.0。
(3)顯示VESA FPDM2, A112-2H, L80 測試畫面。
2.重複撥放3次「IEC 62087:2011 video content_BD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每一次10分鐘,使顯示器於30分鐘穩定。
3.將測試用燈泡光線照度輸出分別設定為10 lux與300 lux,置於在周圍光度感知器表面。
4.播放「IEC 62087:2011 video content_BD動態廣播內容視訊信號」10分鐘,分別量測10 lux與300 lux時之消耗功率 P10與P300。
5.計算ABC功能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PABC=0.8×P300+0.2×P10。
6.關閉ABC省電功能後,依照不具備ABC省電功能之測試程序測定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若無法關閉ABC,則依下列步驟測試:
(1)若可將螢幕亮度依照前述設定為固定值,以 300 lux以上之光線直接射入周圍光度感知器,以測試產品的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2)若螢幕亮度無法依照前述設定為固定值,以300 lux以上之光線直接射入周圍光度感知器,於不調整螢幕亮度之情形下,測試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三)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W)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五、睡眠模式功耗量測:
(一)應依 CNS 62301:2011第5節測試睡眠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二)進行睡眠模式測試時,應將顯示器連接主機。且依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Computers Version 6.1電腦規範定義電腦主機的睡眠模式。
(三)具多個可手動選擇的睡眠模式者,或以多種方式進入睡眠模式,則各個睡眠模式皆應進行量測及記錄。
(四)可自動轉換各種睡眠模式者,則量測時間應足夠涵蓋各種睡眠模式,以獲得平均值。測量方式應符合IEC 62301第5.3節所訂之需求(例如穩定度、測量期間等)。
六、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量測:
(一)具關機模式者,於睡眠模式測試結束後,應以最方便使用的電源開關進入關機模式。
(二)依CNS 62301第5節測試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且記錄關機模式所需的調整及事件順序。
(三)測試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時,可忽略任何輸入同步信號檢查循環。
(四)對於無實體電源開關之產品,應於將顯示器連接主機後,以關閉主機進行量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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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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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104年4月24日公告修訂,104年8月1日生效(108年7月1日停止適用)
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405004431號
104年4月24日公告修訂,104年8月1日生效,108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申請顯示器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耗用基準及測試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一四三三六-一或一四四0八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顯示器。
(二)試驗條件與方法: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七百六十二公釐以上之顯示器,應依附錄一規定測試。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七百六十二公釐之顯示器,應依附錄二規定測試。
(三)能源耗用基準: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七百六十二公釐以上之顯示器: (1)不具備自動亮度控制(Automatic Brightness Control,以下簡稱ABC)省電功能者,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一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2)具備ABC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者,關閉ABC省電功能時,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一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不能關閉者,亦同。 (3)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一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七百六十二公釐之顯示器: (1)不具備ABC省電功能者,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2)具備ABC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者,關閉ABC省電功能時,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不能關閉者,亦同。 (3)睡眠模式及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四)測試報告應記錄下列數值:
1、不具備ABC省電功能者,應記錄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2、具備ABC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者,應記錄關閉與開啟ABC省電功能之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但不能關閉者,僅記錄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3、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七百六十二公釐以上之顯示器,並應記錄待機-被動模式及待機-主動低位準(Standby-Active,Low)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4、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七百六十二公釐之顯示器,並應記錄睡眠模式、關機模式及待機-主動低位準(Standby-Active,Low)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顯示器為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七百六十二公釐以上時,產品型錄上應標示其開機模式及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四)顯示器為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七百六十二公釐時,產品型錄上應標示其開機模式、睡眠模式及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附表一
平均耗電模式 能源耗用基準(瓦,W)
開機模式 85×tanh(0.00085×(0.155×A-140)+0.052)+11.99
待機-被動模式 0.50
備註:參數說明:A:可視螢幕面積,單位:平方公分。 附表二
平均耗電模式 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
d(公釐,mm)
能源耗用基準(瓦,W)
開機模式 d<304.8 (4.2×r)+(0.0054×A)+2.100
304.8?d<431.8 (4.2×r)+(0.0011×A)+3.850
431.8?d<584.2 (4.2×r)+(0.0027×A)+2.590
584.2?d<635.0 (4.2×r)+(0.0065×A)-2.800
635.0?d<762.0 (4.2×r)+(0.0109×A)-10.150
睡眠模式 0.50
關機模式 0.50
備註:參數說明: 一、A:可視螢幕面積,單位:平方公分。 二、r:螢幕解析度,單位:百萬像素(MP Mega Pixels)。 三、d: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單位:公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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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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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101年12月13日公告,即日起生效(104年8月1日停止適用)
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105001730號
101年12月13日公告,即日起生效,104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顯示器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及方法與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產品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6-1或CNS 14408規範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顯示器。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及方法: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釐以上(或30吋以上)之顯示器: 顯示器耗能測試須符合能源之星對電視機之要求事項(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Televisions–Test Method Rev.Aug-2010)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測試,並計算消耗功率。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762公釐(或低於30吋)之顯示器: 顯示器耗能測試須符合能源之星對顯示器之要求事項(ENERGY STAR Test Method for Displays – Test Method Rev.Aug -2010)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測試,並計算消耗功率。
(三)顯示器能源耗用基準: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釐以上(或30吋以上)之顯示 器,能源耗用實測值不得高於下列基準值:
耗電模式 平均消耗功率(瓦,W)
開機模式 0.0127× A+8.635
待機模式 0.5
註:A為可視螢幕面積,以平方公分表示。 若出廠具自動亮度控制(Automatic Brightness Control;縮寫ABC)功能而不能關掉者,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依Pon=(0.55× P o)+(0.45× P ABC)計算,其中Po 係在周圍照度300 l u x環境下量測之平均消耗功率,P ABC係在周圍照度0 lux環境下量測之平均消耗功率。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762公釐(或低於30吋)之顯示器,其能源耗用實測值不得高於下列基準值:
耗電模式 平均消耗功率(瓦,W)
開機模式 0.0121×A+2.1892
待機模式 0.5
關機模式 0.5
註:A為可視螢幕面積,以平方公分表示。 若出廠具自動亮度控制(ABC)功能而不能關掉者,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依Pon=(0.8×PH)+(0.2×PL)計算,其中PH係在周圍照度300 lux環境下量測之平均消耗功率,PL係在周圍照度0 lux環境下量測之平均消耗功率。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耗用值(瓦,W)。
(四)產品能源耗用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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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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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監視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101年12月13日停止適用)
監視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804023960號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公告修正,99年1月1日起實施,101年12月13日停止適用

一、監視器(或稱顯示器)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及方法與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產品需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6或CNS 14408規範,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監視器。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及方法
(1)監視器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分以上或30吋以上: 監視器(顯示器)能源耗用測試需符合美國能源之星計畫之電視機資格準則第三版(Eligibility Criteria Version 3.0)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測試,並計算消耗功率,其中開啟模式(On Mode)依IEC 62087 Ed. 2.0進行測試;待機模式(Standby Mode)依IEC 62301 Ed 1.0進行測試,測試電壓供應為110V ±1%。
(2)監視器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76.2公分或低於30吋: 監視器(顯示器)能源耗用測試需符合美國能源之星計畫之電腦監視器資格準則第四版(Eligibility Criteria Version 4)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測試,測試電壓供應為110V ±1%。
(三)監視器(顯示器)能源耗用基準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分以上或30吋以上之監視器能源耗用實測值不得高於下列基準值: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76.2公分(或低於30吋)之監視器能源耗用實測值不得高於下列基準值: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耗用值(W)。
(四)產品能源耗用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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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電腦用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9年1月1日起廢止)
電腦用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504010720號
95年2月27日公告即日起實施,99年1月1日起廢止

一、電腦用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產品需符合美國能源之星計畫之電腦監視器要求事項符合資格準則第四版(Eligibility Criteria (Version 4))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測試,測試電壓供應為110V ±1%,實測值需符合下列標準: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值。  
(四)產品實測開機模式/有效功率之數值,計算整數,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  
(五)產品實測睡眠模式/低功率及關機模式/待機電力之數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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