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熱型飲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 10705015540號
107年9月26日公告,108年9月1日施行
一、申請溫熱型飲水機(以下簡稱飲水機)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3910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飲水機。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依CNS 3910規定,量測下列數值:
1、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E
24(kWh)),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
2、熱水平均溫度(T(℃))。
3、實測熱水系統儲水桶容量,其單位為公升(L),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4、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
st,24(度/天))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其計算公式如下:
E
st,24 =E
24/k
其中
溫度校正係數 K = (T-周圍溫度(℃))/(100-周圍溫度(℃))
(三)能源耗用基準值(E)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其計算公式如下:
型式 |
能源耗用基準(千瓦小時) |
熱水貯水桶容量(V)12公升以下飲水機 |
E= 0.034 × V+0.488 |
熱水貯水桶容量(V)大於12公升飲水機 |
E= 0.017 × V+0.692 |
V:熱水貯水桶容量標示值(公升),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四)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之實測值不得高於標示值,且實測值與標示值皆不得高於能源耗用基準值。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
st,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