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四字第09104014170號公告
91年10月8日公告即日起實施
1.產品能源因數值(EF),須依能源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其實測值應高於1.7kg/kWh以上。
2.關於產品標示之注意事項:
(a)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b)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能源因數比值(EF)。
(c)產品之實測能源因數比值(EF),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即四捨五入。
(d)產品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須依併同公告之「乾衣機能源效率試驗方法」。
3.備註:乾衣機能源因數值(EF)計算方式:
(a)EF(kg/kWh)=實際乾燥試布重量(kg)÷修正後每一循環消耗電量Et(kWh/cycle)
(b)Et=35÷(實測試布乾燥率-實測試布脫水率)×實測每一循環消耗電量
(c)實測試布乾燥率(%)=實際乾燥試布重量÷實測試布乾燥後重量
(d)實測試布脫水率(%)=實際乾燥試布重量÷實測試布脫水後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