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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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機器腳踏車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9年4月9日公告修正,即日起實施(100年1月6日停止適用)
機器腳踏車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904033530號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公告修正,即日起實施,100年1月6日起停止適用

一、機器腳踏車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國內製造或國外輸入且未曾使用並符合我國能源管理、環保、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之機器腳踏車。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依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附件所訂機器腳踏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法,辦理能源效率測試;或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105進行能源效率之測試,並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日前取得耗能證明文件且仍然有效者。
(三)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基準 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實測值不得小於下列基準值:

(四)前款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基準適用期限,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廠商申請機器腳踏車節能標章認證,其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應出具經經濟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製造廠之測試報告;國外輸入之機器腳踏車得出具其製造國政府認可之該國檢測機構或製造廠之測試報告。
三、第一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節能標章圖樣及節能標章獲證證號。
(二)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公里/公升)。
(三)產品能源效率之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