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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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監視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101年12月13日停止適用)
監視器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804023960號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公告修正,99年1月1日起實施,101年12月13日停止適用

一、監視器(或稱顯示器)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及方法與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產品需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6或CNS 14408規範,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監視器。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及方法
(1)監視器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分以上或30吋以上: 監視器(顯示器)能源耗用測試需符合美國能源之星計畫之電視機資格準則第三版(Eligibility Criteria Version 3.0)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測試,並計算消耗功率,其中開啟模式(On Mode)依IEC 62087 Ed. 2.0進行測試;待機模式(Standby Mode)依IEC 62301 Ed 1.0進行測試,測試電壓供應為110V ±1%。
(2)監視器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76.2公分或低於30吋: 監視器(顯示器)能源耗用測試需符合美國能源之星計畫之電腦監視器資格準則第四版(Eligibility Criteria Version 4)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測試,測試電壓供應為110V ±1%。
(三)監視器(顯示器)能源耗用基準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分以上或30吋以上之監視器能源耗用實測值不得高於下列基準值: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76.2公分(或低於30吋)之監視器能源耗用實測值不得高於下列基準值: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耗用值(W)。
(四)產品能源耗用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