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腳踏車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50517330號
105年12月22日公告修正,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一、機器腳踏車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國內製造或國外輸入且未曾使用並符合我國能源管理、環保、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之機器腳踏車。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依據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十條附件規定辦理能源效率測試,並依同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測試值計算公式計算。
(三)能源效率基準: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之測試值不得小於下表所定基準值,測試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總排氣量等級 (立方公分) | 機車能源效率基準 (公里/公升) |
50以下 | 56.3 |
超過50至100 | 50.4 |
超過100至150 | 47.2 |
超過150 | 36.5 |
二、廠商申請機器腳踏車節能標章認證,其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應出具經經濟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製造廠之測試報告;國外輸入之機器腳踏車得出具其製造國政府認可之該國檢測機構或製造廠之測試報告。
三、取得節能標章使用證書之廠商,應於產品本體或型錄上以清楚方式標示節能標章圖樣、節能標章證號及能源效率(公里/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