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基.準

冰溫熱型開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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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冰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修正規定,104年1月26日公告,104年3月1日生效(108年3月25日停止適用)
冰溫熱型開飲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405000331號
104年1月26日公告,104年3月1日生效,108年3月25日起停止適用

一、申請冰溫熱型開飲機(以下簡稱開飲機)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一三五一六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開飲機。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方法:依CNS一三五一六規定,量測下列數值:
1、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E24(kWh)),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
2、熱水系統二十四小時平均水溫(Th(℃))、冰水系統二十四小時平均水溫(Tc(℃))與周圍溫度(Tamb(℃))。
3、實測熱水貯水桶容量(V1 (公升))與實測冰水貯水桶容量(V2 (公升))。
(三)能源耗用基準(E)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其計算公式如下: E=0.117×(V1×K1 +1/3 V2×K2 )+1.050 K1:(Th-Tamb)/(100(℃)-Tamb ),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 K2:(Tamb-Tc)/Tamb ,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
(四) 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不得高於能源耗用基準。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每二十四小時備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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