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訂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605009200號
106年5月24日公告修正,即日起生效
一、申請除濕機節能標章認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與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2492之規定,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除濕機。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能源因數值(E.F.)之試驗條件及方法應符合CNS12492規定。
(三)除濕機能源效率基準:能源因數值(E.F.)之標示值及實測值不得小於下列基準值:
除濕能力(公升/日) |
能源因數值基準(公升/千瓦小時) |
六以下 |
1.83 |
高於六,十二以下 |
2.10 |
高於十二 |
2.24 |
二、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因數標示值與實測值,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因數值。
(四)產品之能源因數值(E.F.),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