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因數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904046940號令
99年9月17日公告修訂,106年5月24日起停止適用
一、除濕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與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492之規定,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除濕機。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產品能源因數值(E.F.)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492要求。
(三)除濕機能源效率基準 各級除濕能力產品之能源因數值(E.F.),不得小於下列基準值:
除濕能力(公升/日) |
能源因數值基準(公升/千瓦小時) |
6以下 |
1.32 |
高於6,12以下 |
1.44 |
高於12 |
1.68 |
註:能源因數值(E.F.)=除濕能力(公升/日)÷消耗電功率(W)×1000÷24
二、前點除濕機節能標章能源因數標示值與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因數值。
(四)能源因數值(E.F.),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