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腳踏車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904047420號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公告修正,即日起實施
一、機器腳踏車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國內製造或國外輸入且未曾使用並符合我國能源管理、環保、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之機器腳踏車。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依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十條附件所訂機器腳踏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辦理能源效率測試。
(三)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基準: 機器腳踏車耗能標準之實測值不得小於下列基準值:
實施日期 |
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 |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
總排氣量等級(立方公分) |
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基準(公里/公升) |
50以下 |
48.2 |
55.4 |
超過50至100 |
44.5 |
44.5 |
超過100至150 |
43.2 |
43.2 |
超過150 |
34.6 |
34.6 |
二、廠商申請機器腳踏車節能標章認證,其機器腳踏車能源效率,應出具經經濟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製造廠之測試報告;國外輸入之機器腳踏車得出具其製造國政府認可之該國檢測機構或製造廠之測試報告。
三、第一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節能標章圖樣及節能標章獲證證號。
(二)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公里/公升)。
(三)產品能源效率之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