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自民國88年度起,依據機關優先採購綠色產品辦法,全面推動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要求全國所有公務機關與公營事業應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逐年訂定目標加以管考,依據此一辦法,節能標章產品已被認可為環保產品範疇,若產品為環保產品可允許有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作為鼓勵。歡迎政府機關踴躍採購節能標章產品。
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條文內容(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將環境保護產品分為如下三類,此三類皆可納入綠色採購指定項目:
●第一類產品:取得行政院環境部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以及取得與我國達成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者。
●第二類產品:非屬環境部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之產品,經環境部認定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第三類產品: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相關資訊請參考環境部
機關綠色採購指定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