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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螢光燈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及標示方法」,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
【注意事項
】
依據「經濟部能源署節能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
第十五點
規定「產品類別及項目有終止之必要者,本署應於終止前六個月公告,執行單位自公告日起不再受理廠商申請使用該項產品之節能標章。
公告前已受理之申請案應停止審查,並退還廠商其所繳交之審查費用;已取得節能標章使用權者,其使用期限應縮短至前項公告生效日之前一日。」
自公告日起,將
不受理節能標章螢光燈管之
新申請及
展期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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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4/05/03 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