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節能標章使用廠商至「節能標章線上申辦系統」檢視是否有未完成填寫季報,以免受罰。
提醒廠商事項如下,請知悉。
依據「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107.04.19更新公告,107.10.01正式實施)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規定(如下),請廠商依規定按時申報。
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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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標章獲證廠商,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日前,向執行單位申報前一季使用節能標章之產品產量及銷售量,連續兩次逾期未申報者,執行單位得提報審議會審議,並報請本局終止獲證廠商之節能標章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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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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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產品獲證日起一年內,若該產品無生產及銷售實績,執行單位應要求獲證廠商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說明;獲證廠商無正當理由或不為說明者,執行單位應報請本局註銷該款產品之節能標章使用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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