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標題圖示 「108年第7次節能標章驗審會」會議紀錄

「108年第7次節能標章驗審會」會議紀錄

一、時間:108年07月29日(星期一)下午2時
二、地點:工業技術研究院(中興院區)24館204會議室
三、主持人:劉委員志放                            紀錄:尤心怡
四、出席者:(詳如簽到單)
五、主席致詞:(略)
六、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1. 執行單位依據「108年第6次節能標章驗審會」決議事項,共計46款產品型號通知廠商配合辦理補正,並經確認無誤,始准予通過。
七、結論及決議事項: 
1. 本次會議包括新申請案44家廠商314款產品與證書展期案11家廠商37款產品提報驗審會審查,經委員審核後,全數產品皆通過審議(詳如附件1、附件2):
2. 有關燈具報告列示閃爍百分比與人工驗算值不相符問題,經確認為儀器設備之軟體計算程式造成,目前使用者(實驗室)已向儀器商提出反應並矯正中。因此,為確保實驗室量測技術品質與一致性,爰請執行單位依下列事項通知TAF協助處理:(1)請實驗室確認閃爍儀器設備之量測範圍、準確度,並希望未來能列為稽核項目。(2)於今年下半年度召開一致性比對總結會議安排實驗室人員教育宣導,並將「閃爍試驗」列入109年實驗室能力比對試驗項目。
3. 廣益全球驗證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之節能標章測試報告及其他相關報告,雖不影響各申請案之審查結果,但為了確認該實驗室量測技術能力與報告品質,爰請執行單位依下列事項提報TAF稽核:
(1)同一燈具產品,分別使用不同設備(積分球、配光曲線)量測功率值超出合理誤差範圍。(2)燈具之光生物安全報告中,同色溫燈具中低功率檢測出藍光數據值比高功率檢測值還高。(3)EMI報告列示判定結果非峰值數據。(4)CNS 14335報告列示重要零組件一覽表中,X、Y電容值標示0.15F,有待確認電容使用單位(F)之正確性。 
八、臨時動議:
案由:燈具廠商與實驗室詢問「三防燈具」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4335與14115規定之燈具,若該燈具之能源效率符合120.0(lm/W),是否適用申請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以上,提請討論。
說明:依據經濟部能源局公告「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一)適用範圍: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4335與14115規定之燈具,但經本局認定不適用者,不在此限。(五)能源效率基準:發光效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95%以上,且實測值須符合下列規定:(1)格柵燈具及平板燈具發光效率應在100.0(lm/W)以上。(2)其他燈具如天井燈、筒燈/嵌燈及中東型燈、山型燈、工事燈、層板/支架燈等開放型燈具發光效率應在120.0(lm/W)….等條文解釋,無正面表列「三防燈具」之燈具名稱,亦無負面表列。
決議:考量廠商得以依產品功能性不同予以命名燈具名稱,就非格柵燈具及平板燈具者,是否得以歸納為「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之其他燈具,將提請節能標章審議會討論。
七、散會:下午4時00分

 


相關檔案
附件1 108年第7次節能標章驗審會新增獲證廠商名單.pdf
附件2 108年第7次節能標章驗審會證書展期廠商名單.pdf


最後修改日期:2019/08/16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