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標題圖示 何謂「公司及生產廠場(服務場所)環保守法性文件」

依據「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107.04.19更新公告,107.10.01正式實施)第十一點、第十三點 規定應檢附文件條文中,就有關「公司及生產廠場(服務場所)環保守法性文件」之補充說明如下,請參閱。

【補充說明1】「公司及生產廠場(服務場所)環保守法性文件」之認定範圍:
(1)申請日前一年內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等處分或移送刑事偵查。
(2)申請日前一年內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未因違反同一環保法規遭各級環境保護機關處分次數逾二次,或違反不同環保法規遭各級環境保護機關處分總次數逾四次,且未發生重大公害糾紛事件。

【補充說明2】「公司及生產廠場(服務場所)環保守法性文件」之申請機關及其他注意事項:
(1)請向生產廠場、服務場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機關提出申請。
(2)依據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機關開立「公司及生產廠場(服務場所)環保守法性文件」登載調查起~訖時間,採前揭列示迄日起算之6個月內,視為該份文件之有效性。

 

以上,若有未盡事宜,應以節能標章審議會決議或本局於節能標章網站之最新公告為準。





最後修改日期:2020/07/29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