螢光燈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305014811號
103年10月2日公告修訂,104年3月1日生效,106年12月22日起停止適用
一、申請螢光燈管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六九一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之螢光燈管。
(二)能源效率測試條件與方法應符合CNS六九一規定,並使用符合CNS六九一規定之試驗用安定器或CNS一三七五五驗證登錄合格之電子式安定器進行測試;測試報告應載明使用安定器之廠牌、型式及型號。
(三)能源效率基準:
1、平均演色性指數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後在八十點零以上。
2、功率實測值(W)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其容許範圍如下: 標示值±(標示值×0.05+0.5)以內。
3、全光束實測值(lm)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4、發光效率實測值為全光束實測值(lm)與功率實測值(W)之比,其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後,應大於或等於發光效率基準(如附表),且在產品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螢光燈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光源色、發光效率、功率、標章使用者名稱及其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光源色、功率及發光效率。
附表:發光效率基準
螢光燈管尺寸 |
試驗用安定器 |
光源色/發光效率(lm/W) |
晝光色(D) |
冷白色(CW)
晝白色(N) |
白色(W)
溫白色(WW)
燈泡色(L) |
95公分以上 |
使用CNS 691規定之
試驗用安定器 |
86.0 |
90.0 |
92.0 |
使用CNS 13755驗證登錄
合格之電子式安定器 |
95.0 |
99.0 |
101.0 |
65公分以上、
小於95公分 |
使用CNS 691規定之
試驗用安定器 |
82.0 |
85.0 |
88.0 |
使用CNS 13755驗證登錄
合格之電子式安定器 |
89.0 |
92.0 |
95.0 |
小於65公分 |
使用CNS 691規定之
試驗用安定器 |
78.0 |
81.0 |
84.0 |
使用CNS 13755驗證登錄
合格之電子式安定器 |
86.0 |
89.0 |
92.0 |
上表光源色定義如下:
(1)畫光色(D):5700K ~ 7100K。
(2)冷白色(CW)及晝白色(N):4600K ~ 5400K。
(3)白色(W):3900K ~ 4500K。
(4)溫白色(WW):3200K ~ 3700K。
(5)燈泡色(L):2600K ~ 315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