筒燈暨嵌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605005290號
106年03月23日公告,107年05月01日生效
一、申請筒燈及嵌燈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適用範圍:
1.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4335、14115及15592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者。
2.筒燈指一般下照式之懸吊型或吸頂型,外觀呈筒(桶)狀或柱狀;嵌燈指全部或部分安裝於物體表面凹處,額定總光通量應小於四千流明。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配光:依據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七0、八四及一二一規定試驗,且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在二點五度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
(1)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LED):依據CNS 15437「輕鋼架天花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試驗。
(2)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依據CNS 14125「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一般照明用)」試驗。
(3)緊密型螢光燈管:依據CNS 14576「緊密型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試驗。
(4)高壓鈉氣燈泡:依據CNS 15049「高壓鈉氣燈泡」試驗。
(5)光源無CNS規定者,採用類似光源規定為之。
(三) 能源效率基準:
1.發光效率實測值依下式計算,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發光效率實測值(lm/W)=(實測總光通量(lm))/(實測總輸入功率(W))
2.發光效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實測值應在一百一十點零(lm/w)以上。
(四)共通性要求:
1.實測總輸入功率(W) 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後,應在額定總輸入功率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下。
2.功率因數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後,應大於或等於零點九零,且在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3.實測總光通量(lm) 計算至整數位,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後,應在額定總光通量百分之九十以上。
4.演色性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後,應在八十點零以上,且不得低於標示值減三。
5.光源為LED時,特殊演色評價指數R9大於零。
6.光生物安全性須符合CNS 15592 「無風險等級」類別。
7.光束維持率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後,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光源屬LED者,測試一千小時及三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分別在百分之九十七點零以上及百分之九十五點零以上。
(2)光源非屬LED者,測試一千及三千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分別在百分之九十點零以上及百分之八十五點零以上。
二、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之色溫、光通量、演色性及發光效率須清楚載明於產品或包裝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