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505016600號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公告生效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3615規範,且額定冷氣能力為71kW以下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二)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依據CNS 3615規定試驗其冷氣季節性能因數(Cooling Seasonal Performance Factor,以下簡稱CSPF)。
(三)CSPF之標示值及實測值不得小於下表所定能源效率基準值,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數四捨五入:
機種 |
額定冷氣能力分類(kW) |
CSPF (kWh/kWh) |
氣冷式 |
單體式 |
2.2 以下 |
4.35 |
高於 2.2 ,4.0 以下 |
4.42 |
高於 4.0 ,7.1 以下 |
4.16 |
高於 7.1 ,71.0以下 |
4.03 |
分離式 |
4.0 以下 |
5.93 |
高於 4.0 ,7.1 以下 |
5.33 |
高於 7.1 ,10.0 以下 |
5.11 |
高於 10.0 ,71.0以下 |
5.03 |
水冷式 |
全機種(71.0以下) |
5.58 |
二、節能標章產品應依下列規定標示及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