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基.準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冷氣機CSPF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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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105年12月15日公告生效(114年1月1日停止適用)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505016600號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公告生效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3615規範,且額定冷氣能力為71kW以下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二)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依據CNS 3615規定試驗其冷氣季節性能因數(Cooling Seasonal Performance Factor,以下簡稱CSPF)。
(三)CSPF之標示值及實測值不得小於下表所定能源效率基準值,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數四捨五入:
機種 額定冷氣能力分類(kW) CSPF (kWh/kWh)
氣冷式 單體式 2.2 以下 4.35
高於 2.2 ,4.0 以下 4.42
高於 4.0 ,7.1 以下 4.16
高於 7.1 ,71.0以下 4.03
分離式 4.0 以下 5.93
高於 4.0 ,7.1 以下 5.33
高於 7.1 ,10.0 以下 5.11
高於 10.0 ,71.0以下 5.03
水冷式 全機種(71.0以下) 5.58
二、節能標章產品應依下列規定標示及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