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基.準

微波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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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微波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10年9月24日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微波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1005006920號
110年9月24日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一、申請微波爐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60705家用微波爐-性能量測法規定之微波爐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微波爐。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1.一般微波爐及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CNS 60705之要求。
2.一般微波爐及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待機模式及關機模式試驗,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62301之要求。
3.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之燒烤能耗試驗應符合下述試驗規定:
(1)試驗環境:測試時之風速必須低於0.5m/s,且環境溫度為20±2℃、相對濕度為45%至75%。
(2)測試電壓與頻率:測試時所施加之額定電壓為110V±1%或220V±1%;額定頻率為60Hz±1%。
(3)測試設備之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測試設備 規格
熱電偶線 直徑:0.3公釐(mm)以下。
準確度:0℃至100℃溫度範圍內,準確度應為±0.5℃以內;
100℃至300℃溫度範圍內,準確度應為±1℃以內。
電壓計 準確度應為±1%以內。
功率計 準確度應為±1%以內。
電能表 準確度應為±1%以內。
計時器 準確度應為±1%以內。
(4)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每次試驗前應將微波爐置於環境溫度為20±2℃、相對溼度45%至75%間之環境至少6小時,使待測物處於20±2℃。
(5)測試時,應將嵌入型或吊掛型之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依製造商說明書安裝;其他型式之微波爐背面應盡量靠近測試牆面。
(6)測試時,應設定於燒烤功能最大功率輸出檔位;微波爐應處於空燒狀態,爐腔內附件應取出。
(7)測試時,應將熱電偶線放置於微波爐爐腔內之幾何中心,關閉爐門加熱5分鐘,量測爐腔內初始溫度T1(度,℃)、終止溫度T2(度,℃)及微波爐之消耗電能E(瓦時),Wh),並依下列公式計算微波爐燒烤能耗WC

WC = E/(T2-T1)

(三)微波爐能源效率基準: 微波爐申請節能標章,其能源效率、關機模式耗電及待機模式耗電,應符合以下表列基準值:
項目 基準
能源效率 ≧57%
關機模式(瓦,W) ≦0.50
待機模式耗電(瓦,W) 待機時無訊息顯示者 ≦0.50
待機時有訊息顯示者 ≦1.00
(四)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除應符合前述基準外;其燒烤能耗WC不得高於1.20(瓦時/攝氏溫度,Wh/℃)。
(五)微波爐申請節能標章,需檢附 附件一之微波爐測試樣品描述及說明表。
(六)共通性要求:
1.微波輸出功率及能源效率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2.關機模式耗電及待機模式耗電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3.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燒烤能耗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二、微波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待機模式耗電(瓦,W)、關機模式耗電(瓦,W);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除以上項目外,尚須標示燒烤能耗(瓦時/攝氏溫度,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