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基.準

微波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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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微波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2年1月4日公告,即日起生效(110年9月24日停止適用)
微波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105012081號
102年1月4日公告,即日起生效

一、微波爐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項產品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765-2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2部:微波爐的個別規定」之家用微波爐及組合式微波爐,且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合格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1、家用微波爐及組合式微波爐能源效率試驗、多杯試驗、待機耗電試驗、關機耗電試驗之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縮寫IEC)60705:2010第4.0版及IEC 62301:2011第2.0版之試驗法規定;且試驗用玻璃杯需符合CNS 7300「化學分析用玻璃燒杯」中,等級為硬質一級之規定。
2、組合型微波爐之燒烤耗電試驗應符合下述試驗規定:
(1)試驗環境:測試時之風速必須低於0.5m/s,且環境溫度為20±2℃、相對濕度為45%至75%。
(2)測試電源變動範圍:電壓變動範圍±1%以內、頻率±0.2%以內,且諧波失真為5%以下。
(3)測試設備之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4)組合型微波爐每次試驗前應將微波爐置於環境溫度為20±2℃、相對濕度45%至75%間之環境至少6小時,使待測物處於20±2℃。
(5)測試時,應將嵌入型或吊掛型之組合型微波爐依製造商說明書安裝;其他型式之微波爐背面應盡量靠近測試牆面。
(6)測試時,應設定於燒烤功能最大功率輸出檔位;微波爐應處於空燒狀態,爐腔內附件應取出。
(7)測試時,應將熱電偶線放置於微波爐爐腔內之幾何中心,關閉爐門加熱5分鐘,量測爐腔內初始溫度T1(度,℃)、終止溫度T2(度,℃)及微波爐之消耗電能E(瓦.小時,W.hr),並依下列公式計算微波爐燒烤能耗Wc:

(三)微波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微波爐申請節能標章,其能源效率、多杯試驗之加熱均勻性、關機耗電及待機耗電,應符合以下表列基準:

(四)組合型微波爐,除應符合前述基準外;其燒烤能耗Wc不得高於1.20(瓦.小時/攝氏溫度,W.hr/℃)。
(五)微波爐申請節能標章,需檢附附件一之微波爐測試樣品描述及說明表。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微波爐之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加熱均勻性(%)、待機耗電(瓦,W)、關機耗電(瓦,W);組合式微波爐除以上項目外,尚須標示燒烤能耗(瓦.小時/攝氏溫度,W.hr/℃)。
(四)微波爐產品之能源效率(%)計算至整數位,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加熱均勻性(%)計算至整數位,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待機耗電(瓦,W)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關機耗電(瓦,W)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燒烤能耗(瓦.小時/攝氏溫度,W.hr/℃)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