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排)油煙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1005002190號
110年3月11日公告修正,即日生效
一、申請抽(排)油煙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3805規定之抽(排)油煙機。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抽(排)油煙機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CNS 7778之要求。
2.測試電壓與頻率:測試時所施加之額定電壓為110V±2%或220V ±1%;額定頻率為60Hz±1%。
3.安裝方式:產品應以消費者使用的狀態,組裝完成的原始機型進行測試,抽(排)油煙機之出風口接上風口直徑2.5倍長之直管,此直管應與CNS 7778風洞設備之標準風道入口垂直且氣密性結合。
4.測試條件:施加額定電壓及額定頻率,排除Turbo模式,並以最大轉速運轉1小時後測試。
5.量測參數:
(1)受測樣品於參考靜壓2.5 mmAq (0.1 inWg)條件下,量測其風量(立方公尺/分鐘,m3/min,CMM)、消耗電功率(瓦,W)、功率因數、環境乾濕球溫度(度,℃)及大氣壓力(千帕,kPa)。
(2)前項之風量實測值須依據CNS 7778之規範,以1大氣壓、20度(℃)之標準狀態轉換為標稱風量值。
6.抽(排)油煙機之能源效率值計算公式如下:
能源效率值=標稱風量(CMM)/消耗電功率(W)
(三)抽(排)油煙機能源效率基準:
抽(排)油煙機產品之能源效率值不得低於0.0793(CMM/W)
(四)共通性要求:
1.產品之標稱風量及消耗電功率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2.產品之能源效率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四位。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額定電壓(伏特,V)、功率因數、額定頻率(赫茲,Hz)、消耗電功率(瓦,W)、標稱風量(立方公尺/分鐘,m3/min,CMM)及能源效率值(立方公尺/分鐘/瓦,m3/min/W,CMM/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