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基.準

軸流式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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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修正「軸流式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13年2月23日公告,113年7月1日生效
軸流式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
能節字第11304000870號
113年2月23日公告,113年7月1日生效

一、申請軸流式風機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項產品應為符合「通風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事項及檢查方式」之軸流式通風機,且葉輪直徑為一百二十五公釐(mm)至二千公釐(mm),額定功率為零點七五千瓦(kW)(一馬力(hp))至二百千瓦(kW)(二百七十馬力(hp)),靜壓一百四十七帕斯卡(Pa)至九千八百零七帕斯卡(Pa),風量十立方公尺/分鐘(m3/min)至三千立方公尺/分鐘(m3/min),或經經濟部能源署認可之軸流式風機。

(二)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7778或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簡稱ISO) 5801或空氣流動及控制協會(Air Movement and Control Association,簡稱AMCA) 210標準或規範。

(三)申請軸流式風機之節能標章驗證:
依CNS 7778或ISO 5801或AMCA 210測試方法之能源效率實測值,及依ISO 12759計算風機之FMEG值,應符合下列基準值:
額定輸出功率 實施日期
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 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
≦七點五(kW)(十(hp)) FMEG ≧ 六十一 FMEG ≧ 六十三
> 七點五(kW)(十(hp)) FMEG ≧ 六十 FMEG ≧ 六十

(四)安全性規範之要求:申請驗證電動機額定輸出功率未達七十五(kW)(一百(hp))者,應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規定。
二、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葉輪與電動機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額定消耗電功率(千瓦,kW)、功率因數、葉輪直徑(公釐,mm)、標稱風量值(立方公尺/分鐘,m3/min)、標稱靜壓(帕斯卡,Pa)及最佳全壓電效率值(%)、電動機額定電壓(伏特,V)及相位。
(四)產品之葉輪直徑單位為公釐(mm),其表示四捨五入取至十位數。最佳效率點所計測之標稱風量、耗電量、全壓電效率及標稱靜壓,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