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冰箱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1404021420號
114年11月7日公告修訂,116年1月1日生效
一、申請電冰箱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稱 CNS)2062之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可之電冰箱。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能源因數值(E.F.)之試驗條件與方法須符合CNS 2062之要求。
(三)電冰箱能源效率基準:
電冰箱能源因數值(E.F.)之標示值及實測值,不得低於下表基準值,且能源因數之實測值應在標示值之95%以上。
型式 | 能源因數值基準 (公升/千瓦小時/月) |
有效內容積低於400公升風扇式冷凍冷藏電冰箱 | E.F.=(1.3V/(0.037×V+24.3))×130.8% |
有效內容積400公升以上風扇式冷凍冷藏電冰箱 | E.F.=(1.3V/(0.031×V+21.0))×130.8% |
有效內容積低於400公升直冷式冷凍冷藏電冰箱 | E.F.=(1.3V/(0.033×V+19.7))×130.8% |
有效內容積400公升以上直冷式冷凍冷藏電冰箱 | E.F.=(1.3V/(0.029×V+17.0))×130.8% |
冷藏式電冰箱 | E.F.=(1.36V/(0.033×V+15.8))×129.4% |
註:
1.冷凍冷藏式電冰箱及冷藏式電冰箱依CNS 2062標準定義。
2.上表所列能源因數值基準(E.F.)以等效內容積計算。
3.表中等效內容積V(公升)=VR + K × VF
VR (公升):冷藏室有效內容積;
VF (公升):冷凍室有效內容積;
K值:冷凍室等效內容積換算係數,二星級為1.56;超二星級者為1.67;三星級及四星級為1.78。
4.等效內容積及能源因數值(E.F.)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
(四)共通性要求:
能源因數值(E.F.)之標示值及實測值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二、電冰箱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因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