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基.準

空氣清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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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空氣清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公告(107年8月28日起暫停受理,109年10月1日停止適用)
空氣清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004002220號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公告,107年8月28日起暫停受理

一、空氣清淨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與能源效率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7619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家用電動室內空氣清淨機(Air cleaner)。
(二) 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1. 空氣清淨機能源效率之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7619規範內容要求。
2. 空氣清淨機於量測操作電力前,空氣清淨機內之電動機應於待測設備未裝設濾網之條件下,操作四十八小時,並經靜置至少四十八小時後,始得進行試驗。
3. 空氣清淨機產品具有如照明、光觸媒、負離子等附加性功能設計者,若照明及光觸媒等功能具有獨立開關,於測試時可予以關閉該等功能進行操作電力之量測。但負離子功能於測試時則需予以開啟該項功能,進行操作電力之量測。
4. 空氣清淨機需以產品出廠時之狀態進行測試,測試時不得以改變結構或更換濾材之測試機型送測。
5. 空氣清淨機於量測待機電力時,應包含所有附加功能。
(三) 空氣清淨機能源效率基準:
1. 能源效率 ≧ 2 CADR/W (Dust) (cfm/W)
2. 待機電力 ≦ 1 W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 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值及待機電力值。
(四) 產品之實測能源效率值及待機電力值之數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 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