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基.準

印表機:

友善列印     回列表     
項目標題圖示 印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104年6月15日公告修訂,104年10月1日生效
印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405006191號
104年6月15日公告修訂,104年10月1日生效

一、申請印表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1、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合格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且符合產品貨品號列(C.C.C.Code):8443.32.00.00.1-A或8443.31.00.00-2-A,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印表機。
2、符合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Imaging Equipment Version 2.0(以下簡稱能源之星第2.0版)定義者。
(二)試驗條件及方法:
1、應符合美國能源之星第2.0版之規定。
2、產品名牌額定功率低於或等於1500W者,其試驗電壓為115V±1.0%;產品名牌額定功率高於1500W者,其試驗電壓為115V±4.0%。
3、具備自動雙面印製能力(Automatic Duplexing Capability)之產品,應符合能源之星第2.0版對於自動雙面印製能力之要求。
4、測試紙張規格為A4尺寸,標稱重量80g/m2
(三)依顯像技術與列印功能,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顯像技術為電子攝影術(EP)、高性能噴墨(High Performance IJ)、固態墨(Solid Ink)之印表機與多功能複合機,其典型用電量(Typical Electricity Consumption,TEC)不得高於附表一之能源效率基準。
2、顯像技術為噴墨(Ink Jet)、撞擊(Impact)之印表機與多功能複合機:
(1)最大待機用電量≦0.5W。
(2)睡眠模式功耗(PSLEEP,單位:W)≦PSLEEP_MAX,其中PSLEEP_MAX=(0.60W+功能增加器允許功耗)×0.8。功能增加器允許功耗應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3)預設延遲時間應符合能源之星第2.0版之要求。
3、具備能源之星2.0版定義之第二型(Type 2)數位前端機(Digital Front-end,DFE)之印表機,其DFE典型用電量(TECDFE)應符合能源之星第2.0版規定,TEC-(TECDFE/0.8)不得高於附表一之能源效率基準。且PSLEEP-(PDFE_READY/0.6)或(PDFE_SLEEP/0.6)不得高於PSLEEP_MAX
4、本規定所稱TEC、TECDFE、PSLEEP與PSLEEP_MAX均為實測值,其中TEC與TECDFE單位為度/週,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PSLEEP、PDFE_READY、PDFE_SLEEP單位為W,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
二、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TEC(度/週)或PSLEEP(W)。 
附表一
產品列印功能 產品標示速度S(ipm) 能源效率基準(度/週)
單色印表機 S≦5 0.21
5<S≦20 (S×0.028)+0.07
20<S≦30 (S×0.042)-0.21
30<S≦40 (S×0.077)-1.26
40<S≦65 (S×0.112)-2.66
65<S≦90 (S×0.14)-4.48
S>90 (S×0.385)-26.53
彩色印表機 S≦10 0.715
10<S≦15 (S×0.033)+0.385
15<S≦30 (S×0.0825)-0.3575
30<S≦75 (S×0.11)-1.1825
S>75 (S×0.385)-21.8075
單色多功能複合機 S≦5 0.22
5<S≦30 (S×0.0385)+0.0275
30<S≦50 (S×0.0605)-0.6325
50<S≦80 (S×0.1375)-4.4825
S>80 (S×0.33)-19.8825
彩色多功能複合機 S≦10 0.75
10<S≦15 (S×0.05)+0.25
15<S≦30 (S×0.065)+0.025
30<S≦70 (S×0.1)-1.025
70<S≦80 (S×0.35)-18.525
S>80 (S×0.375)-20.525
備註:產品具備A3紙張輸出能力者,本表能源效率基準應加0.3(度/週)。
 附表二
功能增加器類型 連接類型 最高數據傳輸
速率,(Mbit/Second)
描述 功能增加器
允許功耗
使用界面 有線 r<20 包括USB1.x、IEEE488、
IEEE1284/平行/Centronics
與RS232
0.20
20≦r<500 包括USB2.x, IEEE 1394/
FireWire/ i.LINK, 100MB
Ethernet
0.40
r≧500 包括USB3.x, 1G Ethernet 0.50
任何 包括Flash memory-card/
smart-card readers, camera
interfaces, pictBridge
0.20
傳真數據機 任何 適用於傳真機及MFDs 0.20
無線、無
線電頻率(RF)
任何 包括藍牙, 802.11 2.00
無線、紅
外線(IR)
任何 IrDA 0.10
無線電話手機 - - 影像產品得以與一個無線電話
手機進行溝通之能力。不管產
品設計來處理之電話手機數量
為何,此項增加量僅可使用一
次。此項增加量並不對應電話
手機本身所使用之用電量。
0.80
記憶體 - - 影像產品內用來儲存數據之內
部儲存能量。此增加量適用於
所有內部記憶體,並且依據
數量來增加允許功耗,但並不
適用於Hard Disk或Flash Memory。
0.50/GB
掃描器 - - 適用於MFDs與影印機。包括冷
陰極管(CCFL)技術或是非CCFL
技術(例如使用發光二極體
(LED)、鹵素、熱陰極螢光燈管
(HCFL)、氙氣或日光燈管(TL)
。不管使用燈管尺寸或是燈管/
燈泡數量為何,此項增加器允
許功耗僅適用一次。
0.50
電源供應器 - - 適用於內部及外部電源供應器
其銘板輸出功率(POUT)超過
10W之標準尺寸之噴墨、
撞擊顯像技術之產品。
0.02*(POUT-10.00)
觸控螢幕 - - 適用於黑白與彩色觸控螢幕。 0.20
內部儲存裝置 - - 包括任何高容量之儲存產品,
包括Hard Disk,Solid-statedrives
。但不涵蓋外部儲存裝置。
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