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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影印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104年6月15日公告修訂,104年10月1日生效
影印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405006201號
104年6月15日公告修訂,104年10月1日生效

一、申請影印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1、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合格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且符合產品貨品號列(C.C.C.Code):8443.31.00.00-2-B、8443.32.00.00-1-B,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影印機。
2、符合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Imaging Equipment Version 2.0(以下簡稱能源之星第2.0版)定義者。
3、具備單頁影印功能之傳真機非屬本適用範圍。
(二)試驗條件及方法:
1、應符合美國能源之星第2.0版之規定。
2、產品名牌額定功率低於或等於1500W者,其試驗電壓為115V±1.0%;產品名牌額定功率高於1500W者,其試驗電壓為115V±4.0%。
3、具備自動雙面印製能力(Automatic Duplexing Capability)之產品,應符合能源之星第2.0版對於自動雙面印製能力之要求。
4、測試紙張規格為A4尺寸,標稱重量80g/m2。
(三)依列印功能,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典型用電量(Typical Electricity Consumption,TEC)不得高於附表一之能源效率基準。
2、具備能源之星2.0版定義之第二型(Type 2)數位前端機(Digital Front-end,DFE)之影印機,其DFE典型用電量(TECDFE)應符合能源之星第2.0版規定,且TEC-(TECDFE/0.8)不得高於附表一之能源效率基準。
3、本規定所稱TEC與TECDFE均為實測值,且單位為度/週,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二、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TEC(度/週)。
附表一
產品列印功能 產品標示速度S(ipm) 能源效率基準(度/週)
單色影印機 S≦5 0.21
5<S≦20 (S×0.028)+0.07
20<S≦30 (S×0.042)-0.21
30<S≦40 (S×0.077)-1.26
40<S≦65 (S×0.112)-2.66
65<S≦90 (S×0.14)-4.48
S>90 (S×0.385)-26.53
彩色影印機 S≦10 0.715
10<S≦15 (S×0.033)+0.385
15<S≦30 (S×0.0825)-0.3575
30<S≦75 (S×0.11)-1.1825
S>75 (S×0.385)-21.8075
單色多功能複合機 S≦5 0.22
5<S≦30 (S×0.0385)+0.0275
30<S≦50 (S×0.0605)-0.6325
50<S≦80 (S×0.1375)-4.4825
S>80 (S×0.33)-19.8825
彩色多功能複合機 S≦10 0.75
10<S≦15 (S×0.05)+0.25
15<S≦30 (S×0.065)+0.025
30<S≦70 (S×0.1)-1.025
70<S≦80 (S×0.35)-18.525
S>80 (S×0.375)-20.525
備註:產品具備A3紙張輸出能力者,本表能源效率基準應加0.3(度/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