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基.準

室內照明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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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室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及標示方法,97年11月17日公告實施(102年12月20日停止適用)
能技字第09704023390號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公告實施
一、室內照明燈具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室內照明燈具產品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5規範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室內照明燈具。
(二)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
1.室內照明燈具配光之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CIE 70」規範內容要求,配光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應為二.五度(含)以下,室內照明燈具實測能源效率(lm/W)之計算為燈具總光輸出(lm)除以燈具總輸入功率(W)。
2.統一眩光指數(UGR,Unified Glare Rating)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CIE 117」規範內容要求,且UGR測試條件使用係數如下:
a.天花板反射係數(Ceiling reflectance):0.3
b.牆面反射係數(Wall reflectance):0.3
c.地面反射係數(Floor cavity reflectance):0.2
d.室內長寬尺寸(Room dimension):4H:3H(其中H為室內高度)
(三)室內照明燈具能源效率基準 1.室內照明燈具能源效率實測之計算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燈具分類 色溫標示範圍 能源效率要求 品質要求
燈具尺寸65公分以下 2580K以上,未達4600K ≧64.0 lm/W 統一眩光指數≦19.0且演色性指數≧80.0
4600K以上,未達5700K ≧62.0 lm/W
5700K以上,7100K以下 ≧60.0 lm/W
燈具尺寸大於65公分 2580K以上,低於4600K ≧74.0 lm/W
4600K以上,低於5700K ≧72.0 lm/W
5700K以上,7100K以下 ≧70.0 lm/W
二、申請節能標章認證之室內照明燈具,其光源若屬節能標章公告項目者,應先取得節能標章認證。
三、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色溫及能源效率值。
(四)產品發光效率、統一眩光指數及演色性實測之計算值,計算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