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基.準

出口及避難指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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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102年10月2日公告修訂,即日起生效
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及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205017371號
102年10月2日公告修訂,即日起生效

一、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試驗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項產品適用於符合內政部消防署之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或其後續修訂標準之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
(二)試驗條件:
1、室內溫度在20℃至27℃之間,且無風狀態下進行。
2、試驗電壓變動範圍為±0.5%以內與試驗頻率為60赫茲(Hz)且變動範圍為±0.5%以內,電源電壓總諧波失真不得超過3%。
(三)試驗方法:依上述試驗條件設定後,量測產品之輸入電流與輸入功率(單位:瓦特,W)。
(四)能源耗用基準:
1、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實測之輸入功率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燈具等級:A級 輸入功率實測值及標示值應在6.0 W以下
燈具等級:B級 輸入功率實測值及標示值應在4.0 W以下
燈具等級:C級 輸入功率實測值及標示值應在3.0 W以下
2、上表燈具等級依內政部消防署之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或其後續修訂標準之分類方式。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或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功率(瓦特,W)。
(四)產品之實測輸入功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102年公告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