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基.準

貯備型電熱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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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106年5月25日公告修正,即日起生效
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605006900號
106年5月25日公告修正,即日起生效

一、申請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認證之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11010(以下簡稱CNS)規定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貯備型電熱水器。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st,24)之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應符合CNS 11010規定。
(三)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
額定內桶容量V(公升) 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之基準 Est,24 (kWh)
低於60公升 st,24≦0.0845+0.0359×V2/3
60公升(含)以上 st,24≦0.13+0.0332×V2/3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內桶容量(公升,L)及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千瓦.小時,kWh)。
(四)產品之內桶容量應符合CNS 11010規定。產品之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第五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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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