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節字第11404004450號
114年3月21日公告,即日起實施
一、申請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認證之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11010(以下簡稱CNS)規定或經經濟部能源署認定之貯備型電熱水器。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
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st,24)之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應符合CNS 11010規定。
(三)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
額定內桶容量V(公升) | 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之基準 Est,24 (kWh) |
低於60公升 | Est,24≦0.0845+0.0359×V2/3 |
60公升(含)以上 | Est,24≦0.13+0.0332×V2/3 |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內桶容量(公升,L)及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千瓦.小時,kWh)。
(四)產品之內桶容量應符合CNS 11010規定。產品之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第五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