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基.準

電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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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電鍋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8年1月31日公告,109年1月1日生效
電鍋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805000370號
108年1月31日公告,109年1月1日生效
一、申請電鍋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2518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電鍋。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產品熱效率值(η)之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須符合CNS 2518要求。 依CNS 2518第6.5節熱效率試驗說明,電鍋熱效率值(η)之計算為電鍋加熱能力(Qt)除以總消耗電量(E,Wh)所得,以百分比表示。
η=Qt/E×100%
其中電鍋加熱能力Qt =Q1+Q2
顯熱能力Q1=1.16×(W1+W2)×(T2-T1)
潛熱能力Q2=Δw×0.6269
W1:內鍋滿水量64%之蒸餾水質量(kg)
W2:外鍋添加蒸餾水質量(kg)
T1:內鍋蒸餾水初溫(℃)
T2:蒸餾水最高水溫(℃) Δw:水蒸發量(g)
(三)電鍋熱效率之標示值及實測值須達85.0%以上。產品實測熱效率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二、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節能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本體及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熱效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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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電鍋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99年4月13日起公告生效(108年12月31起停止適用)
電鍋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09904033580號
99年4月13日起公告生效,108年12月31起停止適用

一、電鍋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與熱效率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適用於符合中華民國商品分類號列(C.C.C Code) 8516. 60.20 .00-4所屬之電鍋(Electric Cookers),包含直接加熱型式電鍋及間接加熱型式電鍋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電鍋,且須符合CNS 2518國家標準之規定。
(二) 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 環境測試條件:本方法之周圍環境溫度為25±5℃之間,電鍋各側面、前面及上面與牆壁間,須相距300 mm以上,測試時之風速必須低於0.5 m/s,測試環境溼度在45%~75%之間。
2. 測試電壓:測試電壓變動值為110V±2%之間或220V±1%之間,電鍋消耗電量單位以Wh表之。
3. 熱效率測試方法:以電鍋內鍋標示容量約80%之蒸餾水W1 kg放入電鍋之內鍋,量取W2 kg(約為0.05~0.1 kg之間)水放入外鍋(若為直接加熱型式之電鍋,則不需於外鍋添加蒸餾水),將溫度計置於內鍋中央底部上方約10~30 mm處, 量測內鍋初水溫,記錄為T1,以℃表之。插上電鍋電源,將電鍋切換至標準炊煮模式,待溫度計顯示95℃時,立即切斷電源,記錄此時的總消耗電量E,以Wh表之,待水溫上昇至最高溫度,記錄為T2,以℃表之。
電鍋熱效率計算方式如下:

其中: η:電鍋熱效率(%) T1:蒸餾水初溫(℃) T2:蒸餾水最高水溫(℃) W1:蒸餾水質量(kg) W2:外鍋添加蒸餾水質量(kg) E:實測消耗電量(Wh)
(三) 熱效率值: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 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值。
(四) 產品之實測熱效率之數值,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第1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