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基.準

顯示器:

友善列印     回列表     
項目標題圖示 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104年4月24日公告修訂,104年8月1日生效(108年7月1日停止適用)
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405004431號
104年4月24日公告修訂,104年8月1日生效,108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申請顯示器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耗用基準及測試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一四三三六-一或一四四0八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顯示器。
(二)試驗條件與方法: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七百六十二公釐以上之顯示器,應依附錄一規定測試。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七百六十二公釐之顯示器,應依附錄二規定測試。
(三)能源耗用基準: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七百六十二公釐以上之顯示器: (1)不具備自動亮度控制(Automatic Brightness Control,以下簡稱ABC)省電功能者,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一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2)具備ABC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者,關閉ABC省電功能時,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一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不能關閉者,亦同。 (3)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一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七百六十二公釐之顯示器: (1)不具備ABC省電功能者,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2)具備ABC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者,關閉ABC省電功能時,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不能關閉者,亦同。 (3)睡眠模式及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四)測試報告應記錄下列數值:
1、不具備ABC省電功能者,應記錄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2、具備ABC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者,應記錄關閉與開啟ABC省電功能之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但不能關閉者,僅記錄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3、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七百六十二公釐以上之顯示器,並應記錄待機-被動模式及待機-主動低位準(Standby-Active,Low)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4、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七百六十二公釐之顯示器,並應記錄睡眠模式、關機模式及待機-主動低位準(Standby-Active,Low)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顯示器為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七百六十二公釐以上時,產品型錄上應標示其開機模式及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四)顯示器為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七百六十二公釐時,產品型錄上應標示其開機模式、睡眠模式及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附表一
平均耗電模式 能源耗用基準(瓦,W)
開機模式 85×tanh(0.00085×(0.155×A-140)+0.052)+11.99
待機-被動模式 0.50
備註:參數說明:A:可視螢幕面積,單位:平方公分。 附表二
平均耗電模式 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
d(公釐,mm)
能源耗用基準(瓦,W)
開機模式 d<304.8 (4.2×r)+(0.0054×A)+2.100
304.8?d<431.8 (4.2×r)+(0.0011×A)+3.850
431.8?d<584.2 (4.2×r)+(0.0027×A)+2.590
584.2?d<635.0 (4.2×r)+(0.0065×A)-2.800
635.0?d<762.0 (4.2×r)+(0.0109×A)-10.150
睡眠模式 0.50
關機模式 0.50
備註:參數說明: 一、A:可視螢幕面積,單位:平方公分。 二、r:螢幕解析度,單位:百萬像素(MP Mega Pixels)。 三、d: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單位: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