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基.準

顯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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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101年12月13日公告,即日起生效(104年8月1日停止適用)
顯示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105001730號
101年12月13日公告,即日起生效,104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顯示器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及方法與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產品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36-1或CNS 14408規範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顯示器。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及方法: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釐以上(或30吋以上)之顯示器: 顯示器耗能測試須符合能源之星對電視機之要求事項(ENERGY STAR 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Televisions–Test Method Rev.Aug-2010)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測試,並計算消耗功率。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762公釐(或低於30吋)之顯示器: 顯示器耗能測試須符合能源之星對顯示器之要求事項(ENERGY STAR Test Method for Displays – Test Method Rev.Aug -2010)之試驗條件及方法進行測試,並計算消耗功率。
(三)顯示器能源耗用基準: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762公釐以上(或30吋以上)之顯示 器,能源耗用實測值不得高於下列基準值:
耗電模式 平均消耗功率(瓦,W)
開機模式 0.0127× A+8.635
待機模式 0.5
註:A為可視螢幕面積,以平方公分表示。 若出廠具自動亮度控制(Automatic Brightness Control;縮寫ABC)功能而不能關掉者,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依Pon=(0.55× P o)+(0.45× P ABC)計算,其中Po 係在周圍照度300 l u x環境下量測之平均消耗功率,P ABC係在周圍照度0 lux環境下量測之平均消耗功率。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762公釐(或低於30吋)之顯示器,其能源耗用實測值不得高於下列基準值:
耗電模式 平均消耗功率(瓦,W)
開機模式 0.0121×A+2.1892
待機模式 0.5
關機模式 0.5
註:A為可視螢幕面積,以平方公分表示。 若出廠具自動亮度控制(ABC)功能而不能關掉者,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依Pon=(0.8×PH)+(0.2×PL)計算,其中PH係在周圍照度300 lux環境下量測之平均消耗功率,PL係在周圍照度0 lux環境下量測之平均消耗功率。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實測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耗用值(瓦,W)。
(四)產品能源耗用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