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基.準

燃氣台爐:

友善列印     回列表     
項目標題圖示 燃氣台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0年9月26日公告即日起實施
燃氣台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004066280號
100年9月26日公告,即日起實施

一、燃氣台爐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與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須符合CNS 13604國家標準之規定,且應符合中華民國商品分類號列(C.C.C.Code) 7321.81.00.00-0-A所屬之燃氣台爐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燃氣台爐。
(二) 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燃氣台爐之熱效率應依據CNS 13604與CNS 13605國家標準之試驗條件與方法進行試驗。
(三) 燃氣台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 燃氣台爐之實測熱效率與一氧化碳(CO)濃度應符合下列基準值:
燃料種類 熱效率(%) 一氧化碳(CO)濃度(體積%)
液化石油氣(LPG)、天然氣(NG) 49.0%以上 0.14%以下
(四)申請燃氣台爐節能標章認證應符合下列規定事項:
1.廠商申請節能標章認證所檢附之型式試驗結果報告書除應載明實測熱效率與一氧化碳(CO)濃度值外,亦應附有產品外觀及標示銘版照片。
2.使用不同燃料之同一型號產品,應分別申請節能標章認證,且其檢測報告應載明所使用之燃料種類。
3.屬多口爐型式之產品,型式試驗結果報告書應載明每一具燃燒器之實測熱效率與一氧化碳(CO)濃度值,該產品之熱效率認定原則為採用實測最低之熱效率值。
4.若產品屬受委託產製或供應不同經銷商,且該產品與原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之主型式或系列型式相同,並已於產品銘版上標示原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之型號,而無法提出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者,須檢附該產品規格銘版照片、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出具之產品符合型式證明書,及其所引用原登錄型號產品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前述文件均應加蓋公司印鑑),另須併附其所引用之原型式試驗結果報告書正本供查驗。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 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實測熱效率值。
(四) 產品之實測熱效率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產品之實測一氧化碳(CO)濃度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



相關檔案
公告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