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四字第09204022000號公告
92年9月12日公告即日起實施
1.產品進行有用能源比(U.E.R)檢測,烘手機之實測值應不低於90%,產品若為觸控式機種,每次啟動之連續運轉時間不得超過40秒;產品若為感應式機種,則應於離開使用狀態後二秒內停止電源供應,且每次啟動之連續運轉時間不得超過一分鐘。
2.產品標示之注意事項:
a.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b.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有用能源比(%)。
備註:
有用能源比(Useful Energy Ratio):係指烘手機經由熱風輸出之總熱能與烘手機總消耗電能之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