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基.準

吹風機:

友善列印     回列表     
項目標題圖示 吹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1年7月30日發布,102年1月1日生效
吹風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修正規定
能技字第10104024360號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公告修正,102年1月1日生效

一、吹風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UER值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714手提型頭髮吹風機(Hand-Supported Hair Dryers)之規定,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吹風機。
(二)吹風機能源效率測試方法:
1、測試電壓與頻率:測試時所施加之額定電壓為110 V±1%或220V±1%,額定頻率為60Hz±1%,消耗電量單位為Wh。
2、採用IEC 61855(2003年版)標準,進行一分鐘之吹風機乾燥速率DR(drying rate)及其消耗電量之測試,並以下列公式計算能源效率UER值: UER=(DR×0.7136/E)×100% 其中DR為測試一分鐘之吹風機乾燥速率,單位g/min E為測試一分鐘之吹風機耗電量,單位Wh/min
(三)吹風機能源效率基準:產品之能源效率UER實測值不得小於19.5%。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值。
(四)產品之能源效率UER值,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