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基.準

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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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修訂「車輛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自98年1月1日起實施(115年1月1日停止適用)

能技字第09704024290號令 

98年1月1日起實施 

一、車輛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耗用能源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容許能源耗用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車輛應為國內製造或國外輸入且未曾使用者,並應符合我國能源管理法、環保、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耗用能源測試條件及方法 應依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所定美國FTP 75或歐盟1999/100/EC及其後續修正指令,辦理車輛能源耗用之測試 。 

(三)車輛耗用能源基準 

1、汽(柴)油引擎之小客車(轎式、旅行式)應符合下列基準: 

 

2、汽(柴)油引擎之小貨車(總重量在二千五百公斤以下)、小客貨兩用車及小客車(非轎式、非旅行式)應符合下列基準:  

二、車輛耗用能源測試結果,廠商應出具經經濟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之測試報告;國外輸入之車輛得出具由車輛製造國政府認可之該國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之測試報告。 

三、第一點節能標章耗用能源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節能標章圖樣及節能標章獲證證號。 

(二)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平均油耗測試值。 

(三)產品之平均油耗測試值,計算至小數點後一位,小數點後二位四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