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節字第11304012100號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公告修訂,115年1月1日起實施
一、車輛申請節能標章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車輛應為國內製造或國外輸入且未曾使用者,並應符合我國能源管理法、環保、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應依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四條所定歐盟1999/100/EC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辦理車輛能源效率之測試。
(三)車輛能源效率基準:
1.汽(柴)油引擎之小客車(轎式、旅行式)應符合下列基準:
車種 | 小客車(轎式、旅行式) |
使用燃料 | 汽油 | 柴油 |
車輛總排氣量等級 (立方公分) | 能源效率基準 (公里/公升) | 能源效率基準 (公里/公升) |
1200以下 | 18.1 | 18.7 |
超過1200至1800 | 16.7 | 18.7 |
超過1800至2400 | 15.2 | 15.4 |
超過2400 | 13.2 | 13.7 |
2.汽(柴)油引擎之小貨車(總重量在二千五百公斤以下)、小客貨兩用車及小客車(非轎式、非旅行式)應符合下列基準:
車種 | 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 小客車(非轎式、非旅行式) |
使用燃料 | 汽油 | 柴油 |
車輛總排氣量等級 (立方公分) | 能源效率基準 (公里/公升) | 能源效率基準 (公里/公升) |
1200以下 | 16.1 | 16.1 |
超過1200至1800 | 14.7 | 14.7 |
超過1800至2400 | 13.2 | 13.2 |
超過2400 | 12.2 | 12.2 |
二、車輛能源效率測試結果,廠商應出具經經濟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之測試報告;國外輸入之車輛得出具由車輛製造國政府認可之該國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之測試報告。
三、第一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節能標章圖樣。
(二)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標示值。
(三)產品之能源效率測試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