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基.準

具互連協定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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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具互連協定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12年7月10日公告,114年1月1日起實施
具互連協定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1205005830號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公告,114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
 
一、申請具互連協定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效率基準及通訊功能驗證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3615、CNS 14464及CNS 16014規定,且額定冷氣能力為71kW以下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依據CNS 3615規定試驗其冷氣季節性能因數(Cooling Seasonal Performance Factor,以下簡稱CSPF)。
(三)具互連協定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基準:
能源效率基準須符合最新公告實施「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四)共通性要求
CSPF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五)通訊功能驗證要求
  1. 室內機具備智慧控制通訊介面,且符合CNS 16014規定。
  2. 檢附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依據CNS 17025認證之實驗室出具符合CNS 16014測試報告,內容應包含電源控制功能、運轉模式功能、溫度設定功能及室內溫度顯示功能之智慧通訊服務功能。
  3.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型號須加註「具通訊埠」之文字,具通訊埠係指具備符合CNS 16014之智慧家電通訊介面規格。
二、具互連協定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2. 前款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3.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CSPF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