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1105015260號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公告修訂,114年1月1日起實施
一、申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3615及CNS14464規定,且額定冷氣能力為71kW以下之無風管調節機。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依據CNS 3615規定試驗其冷氣季節性能因數(Cooling Seasonal Performance Factor,以下簡稱CSPF)。
(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基準: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CSPF之標示值與實測值,應在下表基準值以上
機種 |
額定冷氣能力分類(kW) |
CSPF (kWh/kWh) |
氣冷式 |
單體式 |
2.2 以下 |
4.48 |
高於 2.2 ,4.0 以下 |
4.55 |
高於 4.0 ,7.1 以下 |
4.28 |
高於 7.1 ,71.0以下 |
4.15 |
分離式 |
4.0 以下 |
6.23 |
高於 4.0 ,7.1 以下 |
5.60 |
高於 7.1, 10.0以下 |
5.37 |
高於 10.0 ,14.0以下 |
5.18 |
高於 14.0 ,71.0 以下 |
5.03 |
水冷式 |
全機種 |
5.58 |
(四)共通性要求CSPF實測值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二、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CSPF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