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基.準

天井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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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修正「天井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11年9月12日公告修訂,並自113年10月1日實施
天井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1105011280號
111年9月12日公告,並自113年10月1日生效

一、申請天井燈節能標章之產品適用範圍、能源效率及其相關性能之試驗條件與方法、共通性要求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1.指一般下照式之懸吊型或吸頂型並經本局認可之燈具,且其額定總光通量應大於5,000流明(lm)。
2.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4335及14115規定。
(二)能源效率及其相關性能之試驗條件與方法:
1.配光應依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llumination,以下簡稱CIE)70、84及121試驗,且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應在2.5度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
(1)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LED)光源天井燈應依CNS 15437「輕鋼架天花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試驗。
(2)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光源天井燈應依CNS 14125「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一般照明用)」試驗。
(3)螢光燈管光源天井燈應依CNS 691「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試驗。
(4)高壓鈉氣燈泡光源天井燈應依CNS 15049「高壓鈉氣燈泡」試驗。
(5)光源屬無CNS符合性驗證之天井燈,採用類似光源規定為之。
3.光束角(beam angle):依CNS 15497光束角定義,並須符合CNS 15497光束角允收條件。
(三)共通性要求:
1.實測總光通量(lm)應在額定總光通量90%以上,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後取至整數位。
2.實測總輸入功率(W)應在額定總輸入功率±10%以內,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3.實測總功率因數應在0.90以上,且在標示值95%以上,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4.光束維持率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測試1,000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97.0%以上。
(2)測試3,000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在95.0%以上。
5.額定總光通量≧10,000流明者:演色性實測值應≧70.0;額定總光通量介於5,000-10,000流明者:演色性實測值應≧80.0,且演色性實測值不得低於標示值減3,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6.特殊演色評價指數(R9)>0,其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7.光生物安全性須符合CNS 15592「無風險等級」或「低風險等級」類別。
(四)能源效率基準: 發光效率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並依下式計算: 發光效率實測值(lm/W)=實測總光通量(lm)/實測總輸入功率(W)。 發光效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95%以上,且實測值應在150.0 (lm/W)以上。
二、節能標章產品之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節能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額定之功率、總光通量、演色性指數、R9、色溫、發光效率、功率因數、光生物安全及光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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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天井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5年09月10日公告,106年02月01日生效(113年10月1日停止適用)
天井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505010880號
105年09月10日公告,106年02月01日生效

一、申請天井燈節能標章之產品適用範圍、能源效率及其相關性能之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效率基準及其他共通性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1.指一般下照式之懸吊型或吸頂型並經本局認可之燈具,且其額定總光通量應大於4000流明(lm)。
2.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4335及14115規定。
(二)能源效率及其相關性能之試驗條件與方法:
1.配光應依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llumination,以下簡稱CIE)70、84及121試驗,且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應在2.5度以下。
2.色溫與演色性:
(1)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LED)光源天井燈應依CNS15437「輕鋼架天花板嵌入型發光二極體燈具」試驗。
(2)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光源天井燈應依CNS 14125「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一般照明用)」試驗。
(3)螢光燈管光源天井燈應依CNS691「螢光燈管(一照明用)」試驗。
(4)高壓鈉氣燈泡光源天井燈應依CNS15049「高壓鈉氣燈泡」試驗。
(5)光源無CNS標準之天井燈者,經本局就上開(1)至(4)之國家標準擇一認可後準用並試驗。
(三)天井燈能源效率基準:
1.能源效率實測值依下式計算並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
能源效率實測值(lm/W)=實測總光通量(lm)/實測總輸入功率(W)
2.能源效率實測值應在標示值之95%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
(1)燈具總光通量低於20,000lm者,應在110.0(lm/W)以上。
(2)燈具總光通量20,000lm以上者,應在80.0(lm/W)以上。
(四)其他共通性要求:
1.實測總光通量(lm)應在額定總光通量之90%以上,總光通量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整數位。
2.實測總輸入功率應在額定總輸入功率之110%以下,功率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
3.實測功率因數應在0.90以上,功率因數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數。
4.實測光束維持率應符合下列規定,光束維持率實測值經四捨五入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
(1)LED燈具須測試1,000及3,000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分別在97.0%及95.0%以上。
(2)非LED燈具須測試1,000及3,000小時,光束維持率實測值應分別在90.0%及85.0%以上。
二、節能標章產品之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燈具本體或包裝上清楚載明標章使用者名稱及地址。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燈具本體或包裝上。
(三)燈具本體或包裝上清楚載明燈具之額定色溫、額定演色性、額定光通量及額定能源效率。



相關檔案
公告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