貯(儲)備型電開水機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205017171號
102年10月2日公告,即日起生效
一、貯(儲)備型電開水機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試驗方法及能源耗用基準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項產品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765-15規範且為單相交流250伏特(V)、60安培(A)、500公升(L)以下之貯(儲)備型電開水機。
(二)試驗條件:
1、周圍溫度在25℃±1℃之間,開水機各側面、正面及上面與牆壁間,相距300公厘(mm)以上。
2、試驗期間之風速須低於0.5公尺/秒(m/s),環境相對濕度不得高於85%。
3、測試電壓:110伏特(V)±2%以內或220伏特(V)±1%以內。
(三)試驗方法
1、內桶有效容積試驗:電開水機通電後,內桶加水至高水位,切斷水源,停止進水,量測及記錄所加入水之質量M(公斤,kg),並將其換算成內桶有效容積V(公升,L): V=(M/ρ)×1,000 其中ρ為水的密度(公斤/立方公尺,kg/m
3)
2、平均水溫之量測:
(1)電開水機通電後,內桶注入常溫之水至高水位,切斷水源,停止進水。將溫度計由排氣孔或內桶上方水位感應器放置口插入。
(2)溫度計量測位置:依內桶桶身類型,內桶桶身為圓柱型或長方體,將溫度計置於內桶自底部向上三分之二高度之位置;內桶桶身為球型,將溫度計置於球型之中心點位置。
(3)內桶在不排水之情況下量測水溫,設定溫度調節器使內桶平均水溫維持在97℃±2℃之間。
(4)加熱器通電並將水溫加熱至設定溫度後,進入保溫模式,在保溫模式維持穩定之狀態下,使加熱器之加熱次數達數個整數週期。並記錄相關測試數值如下:
A、此期間t
1(小時),t
1應大於24小時。
B、加熱器起始加熱時之平均水溫T
i(℃)。
C、加熱器停止加熱時之平均水溫T
f(℃)。
D、內桶平均水溫Tw =(T
i+T
f)/2。
E、在此期間所累計之耗電量Et
1(度,kWh)。
3、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
st,24之計算:
(1)每24小時備用損失為E
24(度,kWh);
其中t
1為保溫模式下量測耗電量之時間(小時)
(2)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
st,24(度,kWh):
其中, TW為保溫模式下,內桶之平均水溫(℃) 。 Tamb為周圍平均溫度(℃)。
(四)能源效率基準: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
st,24不得高於能源效率基準E=0.0329×V+1.0839,其中V為實測內桶有效容積。
(五)申請節能標章認證之貯(儲)備型電開水機需檢附連續溫度記錄,產品之輸出水溫應在95℃以上。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內桶有效容積V(公升,L),及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
st,24(度,kWh)。
(四)產品之內桶有效容積V,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五)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
st,24,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