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基.準

微波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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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微波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10年9月24日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微波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1005006920號
110年9月24日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一、申請微波爐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60705家用微波爐-性能量測法規定之微波爐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微波爐。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1.一般微波爐及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能源效率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CNS 60705之要求。
2.一般微波爐及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待機模式及關機模式試驗,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 62301之要求。
3.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之燒烤能耗試驗應符合下述試驗規定:
(1)試驗環境:測試時之風速必須低於0.5m/s,且環境溫度為20±2℃、相對濕度為45%至75%。
(2)測試電壓與頻率:測試時所施加之額定電壓為110V±1%或220V±1%;額定頻率為60Hz±1%。
(3)測試設備之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測試設備 規格
熱電偶線 直徑:0.3公釐(mm)以下。
準確度:0℃至100℃溫度範圍內,準確度應為±0.5℃以內;
100℃至300℃溫度範圍內,準確度應為±1℃以內。
電壓計 準確度應為±1%以內。
功率計 準確度應為±1%以內。
電能表 準確度應為±1%以內。
計時器 準確度應為±1%以內。
(4)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每次試驗前應將微波爐置於環境溫度為20±2℃、相對溼度45%至75%間之環境至少6小時,使待測物處於20±2℃。
(5)測試時,應將嵌入型或吊掛型之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依製造商說明書安裝;其他型式之微波爐背面應盡量靠近測試牆面。
(6)測試時,應設定於燒烤功能最大功率輸出檔位;微波爐應處於空燒狀態,爐腔內附件應取出。
(7)測試時,應將熱電偶線放置於微波爐爐腔內之幾何中心,關閉爐門加熱5分鐘,量測爐腔內初始溫度T1(度,℃)、終止溫度T2(度,℃)及微波爐之消耗電能E(瓦時),Wh),並依下列公式計算微波爐燒烤能耗WC

WC = E/(T2-T1)

(三)微波爐能源效率基準: 微波爐申請節能標章,其能源效率、關機模式耗電及待機模式耗電,應符合以下表列基準值:
項目 基準
能源效率 ≧57%
關機模式(瓦,W) ≦0.50
待機模式耗電(瓦,W) 待機時無訊息顯示者 ≦0.50
待機時有訊息顯示者 ≦1.00
(四)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除應符合前述基準外;其燒烤能耗WC不得高於1.20(瓦時/攝氏溫度,Wh/℃)。
(五)微波爐申請節能標章,需檢附 附件一之微波爐測試樣品描述及說明表。
(六)共通性要求:
1.微波輸出功率及能源效率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
2.關機模式耗電及待機模式耗電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3.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燒烤能耗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二、微波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若為代理商時,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待機模式耗電(瓦,W)、關機模式耗電(瓦,W);組合式(複合型)微波爐除以上項目外,尚須標示燒烤能耗(瓦時/攝氏溫度,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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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 微波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2年1月4日公告,即日起生效(110年9月24日停止適用)
微波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105012081號
102年1月4日公告,即日起生效

一、微波爐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項產品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3765-2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2部:微波爐的個別規定」之家用微波爐及組合式微波爐,且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合格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1、家用微波爐及組合式微波爐能源效率試驗、多杯試驗、待機耗電試驗、關機耗電試驗之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縮寫IEC)60705:2010第4.0版及IEC 62301:2011第2.0版之試驗法規定;且試驗用玻璃杯需符合CNS 7300「化學分析用玻璃燒杯」中,等級為硬質一級之規定。
2、組合型微波爐之燒烤耗電試驗應符合下述試驗規定:
(1)試驗環境:測試時之風速必須低於0.5m/s,且環境溫度為20±2℃、相對濕度為45%至75%。
(2)測試電源變動範圍:電壓變動範圍±1%以內、頻率±0.2%以內,且諧波失真為5%以下。
(3)測試設備之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4)組合型微波爐每次試驗前應將微波爐置於環境溫度為20±2℃、相對濕度45%至75%間之環境至少6小時,使待測物處於20±2℃。
(5)測試時,應將嵌入型或吊掛型之組合型微波爐依製造商說明書安裝;其他型式之微波爐背面應盡量靠近測試牆面。
(6)測試時,應設定於燒烤功能最大功率輸出檔位;微波爐應處於空燒狀態,爐腔內附件應取出。
(7)測試時,應將熱電偶線放置於微波爐爐腔內之幾何中心,關閉爐門加熱5分鐘,量測爐腔內初始溫度T1(度,℃)、終止溫度T2(度,℃)及微波爐之消耗電能E(瓦.小時,W.hr),並依下列公式計算微波爐燒烤能耗Wc:

(三)微波爐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微波爐申請節能標章,其能源效率、多杯試驗之加熱均勻性、關機耗電及待機耗電,應符合以下表列基準:

(四)組合型微波爐,除應符合前述基準外;其燒烤能耗Wc不得高於1.20(瓦.小時/攝氏溫度,W.hr/℃)。
(五)微波爐申請節能標章,需檢附附件一之微波爐測試樣品描述及說明表。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微波爐之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加熱均勻性(%)、待機耗電(瓦,W)、關機耗電(瓦,W);組合式微波爐除以上項目外,尚須標示燒烤能耗(瓦.小時/攝氏溫度,W.hr/℃)。
(四)微波爐產品之能源效率(%)計算至整數位,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加熱均勻性(%)計算至整數位,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待機耗電(瓦,W)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關機耗電(瓦,W)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燒烤能耗(瓦.小時/攝氏溫度,W.hr/℃)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