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205010131號
102年6月26日公告修正,106年5月25日起停止適用
一、貯備型電熱水器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耗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本項產品需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1010規範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貯備型電熱水器。
(二)貯備型電熱水器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 產品之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 E
st,24之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1010要求。
(三)貯備型電熱水器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
標示內桶容量(V) |
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之基準 |
低於60公升 |
Est,24≦0.0975+0.0415×V2/3 |
60公升(含)以上 |
Est,24≦0.15+0.0383×V2/3 |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內桶容量(公升,L)及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千瓦.小時,kWh)。
(四)產品之內桶容量低於60公升者,內桶容量標示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內桶容量在60公升(含)以上者,內桶容量標示至整數位。產品之每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計算小數點後第四位,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