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熱水瓶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004002640號
100年4月25日公告修訂,即日起生效
一、電熱水瓶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及能源耗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25規範之電熱水瓶。
(二)能源耗用試驗條件與測試方法
1. 盛水容量:以量杯加水至電熱水瓶之容器內部所指示之最高水位後,計算盛水容量。電熱水瓶之盛水容量應在額定盛水容量之95%以上。
2. 24小時備用損失耗電量試驗
(1) 試驗條件: (a) 環境條件: 使待測電熱水瓶處於周圍溫度25±1℃、相對濕度低於85%之環境中,電熱水瓶之各表面至少與牆壁間距離300公釐(mm)以上,試驗期間之風速須低於 0.5公尺/秒(m/s)。 (b) 注水條件: 注入待測電熱水瓶之水溫應介於25±5℃。 (c) 試驗電壓: 試驗電壓應維持於110V±2%或220V±1%之間。
(2) 電熱水瓶之耗電量及平均水溫: 將電熱水瓶之容器內注入約額定盛水量80%之水,將熱電偶置於容器內部之中央約二分之一深度處後,使電熱水瓶於加熱(沸騰)模式下操作,直至電熱水瓶由加熱 (沸騰)模式轉為保溫模式。若電熱水瓶之保溫模式僅可設定單一溫度,則將保溫溫度設定於此溫度,若電熱水瓶之保溫溫度可設定多段溫度,則將保溫溫度設定於出廠設定溫度(default)。在電熱水瓶由加熱(沸騰)模式(即已達到最高或沸騰溫度)轉為保溫模式後,立即量測24小時以上之累積耗電量Et (度,kWh)、經過時間t (小時)及平均水溫Tw(為保溫加熱器操作時之平均水溫與保溫加熱器停止操作時之平均水溫兩者之平均值,或連續溫度記錄之平均值)。
(3) 24小時備用損失耗電量E
24 將前揭於t 期間內之累積耗電量Et,換算為24小時之累積耗電量E
24,其計算方式為E
24=(24/t) ×Et,亦稱為24小時備用損失耗電量(度/24小時,kWh/24h)。
(4) 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耗電量E
st,24 (度/24小時,kWh/24h),即保溫24小時之標準化耗電量,應依下列方程式進行計算:
其中: E24為24小時備用損失耗電量(度/24小時,kWh/24h)。 T
w為平均水溫(℃),Tamb為周圍溫度(℃)。
(三) 電熱水瓶節能標章能源耗用基準 電熱水瓶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耗電量(E
st,24)不得高於下列基準: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耗用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 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耗電量(E
st,24)
(四) 產品之24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耗電量(E
st,24),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