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標準互連協定通訊埠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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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訂定「具標準互連協定通訊埠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14年2月26日公告,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


具標準互連協定通訊埠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節字第11404000500號
114年2月26日公告,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

一、具標準互連協定通訊埠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以下稱燈具)申請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效率基準及通訊功能驗證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最新公告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稱 CNS)16047,或經經濟部能源署認定之具標準互連協定通訊埠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
依CNS 16047及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試驗。
(三)能源效率基準:
能源效率基準須符合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四)共通性要求:
共通性要求須符合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五)通訊功能驗證要求:
1. 燈具具備標準互連協定通訊埠,且符合CNS 16014規定。
2. 檢附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依據CNS 17025認證之實驗室出具符合CNS 16014測試報告,內容應包含電源控制功能、亮度設定功能
及黃光比例設定功能(可調色溫者)之智慧通訊服務功能。
3.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型號須加註「具通訊埠」之文字,具通訊埠係指具備符合CNS 16014之智慧家電通訊介面規格。
二、廠商申請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具該燈具符合CNS 16047規定之完整測試報告,報告應由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能源效率測試實驗室認證 服務計畫認可之實驗室出具。
(二)檢具該燈具符合CNS 16014規定之完整測試報告。
(三)其他經節能標章審議會決議應檢具之安規文件。
三、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節能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節能標章使用者為代理商時,其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須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本體及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額定功率、總光通量、演色性、色溫、發光效率、功率因數、平面距高比 (C=0°-C=180°、C=90°-C=270°)、光生物安全性、閃爍指數、閃爍百分比、待機功率及具通訊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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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日期:2025/03/04 08: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