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照明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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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道路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6年11月30日公告,107年8月1日起生效
道路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605019340號
106年11月30日公告,107年8月1日起生效

一、道路照明燈具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9118道路照明燈具或CNS 15233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規範之道路照明燈具。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道路照明燈具之發光效率測試設備為測角光度計,其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CIE 70」規範內容之要求,配光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應為2.5度以下,道路照明燈具發光效率(流明/瓦,lm/W)之計算方式為燈具總輸出光量(流明,lm)除以燈具總輸入功率(瓦,W)。
(三)道路照明燈具能源效率基準:
1.道路照明燈具能源效率應符合下列基準規範:
(1)發光二極體(LED)道路照明燈具之能源效率及其它規格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燈具分類 基準規範
燈具功率 色溫分類註1 初始發光效率註2
(流明/瓦,lm/W)
光束維持率註3
(3,000小時)
其它
全功率 高色溫 ≧140 不得低於95.0% 功率因數≧0.90;
防塵防水註4:IP65或IP66;
模擬照度均勻度註5≧0.33
模擬平均照度≧7.0 lx
中色溫
低色溫
註1:色溫分類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233之規定。
註2:初始發光效率為燈具經過1,000小時枯化點燈後所測得之發光效率值。
註3:光束維持率試驗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233第6.10節規定。
註4:防塵與防水須為同一試驗件。
註5:模擬照度均勻度=模擬最低照度/模擬平均照度。
(2)氣體放電燈道路照明燈具能源效率及其它規格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燈具分類 基準規範
燈具功率註1 色溫分類 初始發光效率註2
(流明/瓦,lm/W)
光束維持率註3
(3,000小時)
其它
全功率 3,500K以上 ≧85 不得低於85.0% 功率因數≧0.90;
防塵防水註4:IP65或IP66;
模擬照度均勻度註5≧0.33
模擬平均照度≧7.0 lx
低於3,500K ≧90
註1:燈具功率=燈泡功率+安定器消耗功率。
註2:初始發光效率為燈具經過100小時枯化點燈後所測得之發光效率值。
註3:光束維持率試驗應於氣體放電燈具完成枯化點燈後,在常態下持續點燈,於3,000 小時後(不含枯化點燈之100小時)以配光曲線量測設備測定其光通量值。
註4:防塵與防水須為同一試驗件。
註5:模擬照度均勻度=模擬最低照度/模擬平均照度。
2.前揭模擬照度均勻度應依據下列方式執行模擬:
(1)照度均勻度之模擬應以DIALux 4.8版以上軟體,利用測角光度計測試所得副檔名為IES之檔案,帶入DIALux軟體內,模擬燈具使用於道路時之照度分佈狀況。
(2)照度均勻度之模擬應由檢測機構於燈具檢驗後實施,並將模擬結果報表一併檢附於燈具檢驗報告之附件內,同時需檢具該燈具之IES檔案供驗證。
(3)報表應呈現計畫日期、照明器具表、測光結果、照度曲線資料表、等照度圖(照度)及參數設定情形等資訊,並須包含模擬平均照度與模擬照度均勻度值。
(4)模擬結果報表中,至少須有一組參數條件模擬結果符合本基準之模擬照度均勻度規定,模擬報告如下表 1。
表1、道路模擬報告彙總表
燈具型號  
額定光通量 (lm)  
桿高 (路況一 ) (路況二 ) (路況 …)
路寬      
桿距      
桿距/桿高比      
燈具傾斜度      
模擬平均照度 (lx)      
模擬照度均勻度      
註:1.可依模擬結果逐項表列其適用之路況條件與照明效果。
註:2.模擬平均照度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註:3.模擬照度均勻度=模擬最低照度/模擬平均照度(模擬照度均勻度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模擬最低照度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5)模擬設置參數如下表2。
表2、道路模擬報告模擬設置參數條件
額定光通量(lm) 燈具安裝高度(米) 道路寬度(米) 兩支燈桿間的距離
(桿高倍數)
4,500 以下 4 4 4.5
4,501~9,000 5 5 4.5
5 6
6 5
6 6
9,001~13,500 7 7 4.5
7 8
8 7
8 8
13,501以上 9 9 4.5
9 10
10 9
10 10
(a)發光二極體(LED)燈具維護係數:0.7
(b)氣體放電燈燈具維護係數:0.6
(c)線道數量:2
(d)覆蓋層:R3
(e)柏油均勻度潮濕車道:W3
(f)觀察員的平均年齡:23
(g)照度種類:ME4a
(h)網格點:20x12
(i)與工作面距離:同燈具安裝高度
(j)每一支燈桿上的燈具數量:1
(k)縱向位移:0米
(l)燈桿與道路之間的距離:0.5米
(m)燈桿與燈具的距離:2米
(n)燈具排列方式:單側排列
(o)燈具傾斜度:製造廠商自訂角度(≦15°)
(p)燈具安裝高度與兩燈桿間之距離應為1:4.5設定,燈具安裝高度可自行增加,但需為整數,如8m、9m 、10m …等,兩燈桿間之距離則應同時調整為36m、40.5m 、45m …依此類推。
(四)申請道路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認證,應提出同一燈具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9118道路照明燈具或CNS 15233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之完整測試報告。
(五)申請道路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認證,安規之系列產品認定原則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233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附錄A「系列型式之認定原則及試驗要求」加以認定系列,性能部分則不認定產品之系列型式。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色溫、燈具分類、額定光通量及額定發光效率值。
(四)產品光通量測試值不得低於標示額定光通量之95%,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
(五)產品發光效率測試值應在標示額定發光效率值之95%以上,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六)產品光束維持率之實測值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七)產品照度均勻度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八)產品平均照度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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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文.pdf
道路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pdf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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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標題圖示道路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100年4月25公告,101年1月1日起生效(107年8月1日停止適用)
道路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能技字第10004002690號
100年4月25日公告,101年1月1日起生效

一、道路照明燈具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能源效率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適用範圍:本項產品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9118道路照明燈具或CNS 15233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規範之道路照明燈具。  
(二) 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道路照明燈具之發光效率測試設備為測角光度計,其測試條件及方法應符合「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CIE 70」規範內容之要求,配光曲線量測之測試角度間距應為2.5度以下,道路照明燈具發光效率(流明/瓦,lm/W)之計算方式為燈具總輸出光量(流明,lm)除以燈具總輸入功率(瓦,W)。  
(三) 道路照明燈具能源效率基準:   
1.道路照明燈具能源效率應符合下列基準規範:   
(1)發光二極體(LED)道路照明燈具之能源效率及其它規格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註1: 色溫分類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233之規定。    
註2: 初始發光效率為燈具經過1000小時枯化點燈後所測得之發光效率值。    
註3: 光束維持率試驗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233第6.10節規定。    
註4: 照度均勻度=最低照度∕平均照度。   
(2)氣體放電燈道路照明燈具能源效率及其它規格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註1: 燈具功率=燈泡功率+安定器消耗功率。    
註2: 初始發光效率為燈具經過100小時枯化點燈後所測得之發光效率 值。    
註3: 光束維持率試驗應於氣體放電燈具完成枯化點燈後,在常態下持續點燈,於3000小時後(不含枯化點燈之100小時)以配光曲線量測設備測定其光通量值。    
註4: 照度均勻度=最低照度∕平均照度。
2. 前揭照度均勻度應依據下列方式執行模擬:   
(1) 照度均勻度之模擬應以DIALux 4.8版以上軟體,利用測角光度計測試所得副檔名為IES之檔案,帶入DIALux軟體內,模擬燈具使用於道路時之照度分佈狀況。   
(2) 照度均勻度之模擬應由檢測機構於燈具檢驗後實施,並將模擬結果報表一併檢附於燈具檢驗報告之附件內,同時需檢具該燈具之IES檔案供驗證。   
(3) 報表應呈現計畫日期、照明器具表、測光結果、照度曲線資料表、等照度圖(照度)及參數設定情形等資訊。   
(4) 道路設置參數之設定原則:    
(a) 發光二極體(LED)燈具維護係數:0.7    
(b) 氣體放電燈燈具維護係數:0.6    
(c) 道路寬度:      
發光二極體(LED)燈具額定功率<100W 6m
發光二極體(LED)燈具額定功率≧100W 8m以上
氣體放電燈燈具額定功率<135W 6m
氣體放電燈燈具額定功率≧135W 8m以上
(d) 線道數量:2    
(e) 覆蓋層:R3    
(f) 柏油均勻度潮濕車道:W3    
(g) 觀察員的平均年齡:23    
(h) 照度種類:ME4a    
(i) 網格點:20×12   
(5) 燈具設置參數:    
(a) 燈具安裝高度:      
發光二極體(LED)燈具額定功率<100W 6m
發光二極體(LED)燈具額定功率≧100W 8m以上
氣體放電燈燈具額定功率<135W 6m
氣體放電燈燈具額定功率≧135W 8m以上
(b) 與工作面距離:      
發光二極體(LED)燈具額定功率<100W 6m
發光二極體(LED)燈具額定功率≧100W 8m以上
氣體放電燈燈具額定功率<135W 6m
氣體放電燈燈具額定功率≧135W 8m以上
(c) 每一支燈桿上的燈具數量:1    
(d) 兩支燈桿間之距離:
發光二極體(LED)燈具額定功率<100W 24m
發光二極體(LED)燈具額定功率≧100W 32m以上
氣體放電燈燈具額定功率<135W 24m
氣體放電燈燈具額定功率≧135W 32m以上
(e) 縱向位移:0m。    
(f) 燈桿與燈具之距離:2m。    
(g) 燈具傾斜度:0或15度。    
(h) 燈桿與道路之間距:0.5m。    
(i) 燈具排列方式:單側排列下方。    
(j) 燈具安裝高度與兩燈桿間之距離應為1:4設定,燈具安裝高度可自行增加,但需為整數,如8m、9m 、10m …等,兩燈桿間之距離則應同時調整為32m、36m 、40m …依此類推。  
(四) 申請道路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認證,應提出同一燈具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9118道路照明燈具或CNS 15233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之完整測試報告。  
(五) 申請道路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認證,系列產品之認定原則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233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附錄A「系列型式之認定原則及試驗要求」加以認定系列。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地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 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三) 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色溫、燈具分類及能源效率值。  
(四) 產品初始發光效率及光束維持率之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即四捨五入。  
(五) 產品照度明暗均勻度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小數點後第三位數即四捨五入。

最後修改日期:2023/09/06 13:30:00